退休返聘職工在崗位上死亡,是否構成工傷?

老齡化時代已到來,有些勞動者在退休後選擇繼續留在公司工作。對於這部分勞動者,如果在工作崗位上受傷或者死亡,是否可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退休返聘職工在崗位上死亡,是否構成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據此規定,如果該勞動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那其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便是勞務關係。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係,因此該勞動者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但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累計未繳滿十五年,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其尚不能領取基本養老金。在這種情形下,即不符合勞務關係的構成前提,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成立的是勞動關係,因此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退休返聘職工與用人單位成立的是勞務關係,其在工作崗位上受傷或者死亡,那用人單位在何種情形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此時,便適用《侵權責任法》進行調整,如果勞動者受傷或者死亡與工作內容、強度有關,那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人身侵權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如果員工因為其自身行為、身體原因受傷或者死亡,與工作無任何因果關聯,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歡迎轉發,但未經許可,請勿轉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