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工程,如果連這些都不知道,那就等著吃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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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總包方拖欠工程款,真的沒辦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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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工程,如果連這些都不知道,那就等著吃虧吧!

案例:

我司分包了某高速工程,按照合同約定,總包單位還拖欠我公司500多萬元的工程款。我司多次發函要求總包單位支付,但每次總包都是以業主方拖欠其一千多萬沒錢支付為由拒不付款。我司應該怎麼辦?


解讀及支招:

這種情況可以說在工程領域比比皆是,如果你直接要求業主方付款是行不通的,因為你是分包方,是和總包籤的合同,沒有和業主直接建立合同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貴司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的途徑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貴司在訴訟或仲裁中可以將總包方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將業主方作為第三人;也可以將業主方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將總包方作為第三人;也可以將總包方和業主方同時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進行訴訟或仲裁,要求承擔支付欠款的連帶責任。只是,業主方只在拖欠總包方工程款項的金額範圍內向貴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


02/材料大幅漲價,甲方不調價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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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司與甲方簽訂了一份固定總價合同,但在施工過程中,由於鋼材大幅漲價(漲幅超出合同約定價格的30%以上),我司要求甲方對合同約定的鋼材價格進行酌情相應的調整,但甲方以該合同為固定價格合同為由不予調整。我司應該怎麼辦?


解讀及支招:

在固定價的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會明確約定“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不受市場因素的影響而進行調整,當人工費、材料費或其他事務方面的費用發生變化時,其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均不進行任何調整”。


這種情況下,對於承包方來說是比較尷尬的,你如果按照合同繼續執行,可能會越虧越多。你如果不按照合同執行,可能又存在違約和被索賠的風險。其實對於這種固定價的約定也並非絕對,也有例外。那就是當材料費的價格暴漲,達到“情勢變更”的程度,貴司是可以要求甲方對鋼材價格進行一定幅度的調整。只不過這種調整沒有法律規定和具體標準,所以法官也只是酌情調整固定價。


在此建議,後續再簽訂施工合同的時候,最好和甲方明確約定建築材料價格風險的承擔範圍。例如按照工程行業慣例,一般可以約定建築材料價格漲跌幅度在5%以內由貴司承擔虧損或收益,5%以外由甲方承擔虧損或收益,這樣對雙方都比較公平合理。


03/中標後甲方要簽訂兩份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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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司中標了某工程,甲方為了少交納稅金,要求與我司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按照實際中標價簽訂,作為實際工程施工的結算依據;一份按照實際中標價打八折簽訂,用於政府備案。我司不想得罪甲方,又不想擔風險,該怎麼辦?


解讀及支招:

這實際上就是我們常說的黑白合同,工程領域也是比較常見。不過這裡大家需要注意,那就是如果你和甲方自始至終都相處愉快,那沒事。如果工程完工後,你和甲方在以哪份合同作為結算依據產生糾紛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你和甲方簽訂的在實際中標價基礎上打八折的合同(即政府備案合同)將作為最終的結算依據。換句話說,當你在簽訂該黑白合同時,你就意味著可能會少拿20%的工程款。


對於這種左右為難的境地怎麼處理?實際上你可以同意甲方的要求籤訂黑白合同。但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附加一個條件:按照實際中標價打八折簽訂的那份合同(即政府備案合同)中要完成的工程量也要按投標報價書中的工程量打八折。至於打折方式可以靈活處理,比如部分項目暫定一個較低金額,並約定將來據實結算。


04/ 發包方要求我司承擔聯合承包方另一成員方的責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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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司與A施工單位以聯合體的形式中標了某高速公路及隧道橋樑工程。我司負責道路、橋樑部分,A施工單位負責隧道部分。現由於A單位施工的隧道部分出現了質量問題,發包人向我司和A單位同時發出了整改通知,並且提出了400多萬元的索賠。我司該怎麼辦?


解讀及支招:

實際上允許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投標的項目,基本上都是一些複雜項目。比如資金需求量大、技術難度高、建設週期長等,這個時候以聯合體的形式,大家可以形成優勢互補,攻克難關、共同完成該項目。所以聯合承包形式的出現實際上是為了化解風險。當然了,我們說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有利也必有弊。比如,如果你的聯合體成員方中另一方/某一方存在施工管理能力差、無視信譽等問題時,那就會給聯合體其他成員造成連帶風險。


因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聯合體內部的成員單位為共同承包人,對施工合同履行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聯合體各方對外並不區分各自的合同義務,即不能以聯合承包內部各方分工來抗辯發包方對不屬於自己施工範圍的部分不承擔責任。


說白了,即使你們聯體內部有約定的任務及責任分割,但是對外你們是以一個整體參與投標的,發包方是可以要求你承擔連帶責任的。如發包方對聯合承包各方提起訴訟,聯合承包各方的訴訟地位為共同被告。


在此建議,以聯合承包形式參與承包時,一定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社會責任感強的單位合作。當然了,雙方合同中也可以明確約定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以進行相應追償。


工程領域是個複雜之地,自古以來法與理就是很難界定的。很多事情合理不代表合法;同樣的,合法也不一定合理;所以尋找法與理之間的一個平衡點才是需要企業經營者去深度思考的問題。


來源:基建通律所編輯整理;

作者:川,轉載請註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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