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工程,如果连这些都不知道,那就等着吃亏吧!

干工程,如果连这些都不知道,那就等着吃亏吧!

01/ 总包方拖欠工程款,真的没办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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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工程,如果连这些都不知道,那就等着吃亏吧!

案例:

我司分包了某高速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总包单位还拖欠我公司500多万元的工程款。我司多次发函要求总包单位支付,但每次总包都是以业主方拖欠其一千多万没钱支付为由拒不付款。我司应该怎么办?


解读及支招:

这种情况可以说在工程领域比比皆是,如果你直接要求业主方付款是行不通的,因为你是分包方,是和总包签的合同,没有和业主直接建立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贵司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贵司在诉讼或仲裁中可以将总包方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业主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业主方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将总包方作为第三人;也可以将总包方和业主方同时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进行诉讼或仲裁,要求承担支付欠款的连带责任。只是,业主方只在拖欠总包方工程款项的金额范围内向贵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


02/材料大幅涨价,甲方不调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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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固定总价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钢材大幅涨价(涨幅超出合同约定价格的30%以上),我司要求甲方对合同约定的钢材价格进行酌情相应的调整,但甲方以该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为由不予调整。我司应该怎么办?


解读及支招:

在固定价的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不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进行调整,当人工费、材料费或其他事务方面的费用发生变化时,其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均不进行任何调整”。


这种情况下,对于承包方来说是比较尴尬的,你如果按照合同继续执行,可能会越亏越多。你如果不按照合同执行,可能又存在违约和被索赔的风险。其实对于这种固定价的约定也并非绝对,也有例外。那就是当材料费的价格暴涨,达到“情势变更”的程度,贵司是可以要求甲方对钢材价格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只不过这种调整没有法律规定和具体标准,所以法官也只是酌情调整固定价。


在此建议,后续再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最好和甲方明确约定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承担范围。例如按照工程行业惯例,一般可以约定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内由贵司承担亏损或收益,5%以外由甲方承担亏损或收益,这样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合理。


03/中标后甲方要签订两份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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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司中标了某工程,甲方为了少交纳税金,要求与我司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按照实际中标价签订,作为实际工程施工的结算依据;一份按照实际中标价打八折签订,用于政府备案。我司不想得罪甲方,又不想担风险,该怎么办?


解读及支招:

这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黑白合同,工程领域也是比较常见。不过这里大家需要注意,那就是如果你和甲方自始至终都相处愉快,那没事。如果工程完工后,你和甲方在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产生纠纷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你和甲方签订的在实际中标价基础上打八折的合同(即政府备案合同)将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换句话说,当你在签订该黑白合同时,你就意味着可能会少拿20%的工程款。


对于这种左右为难的境地怎么处理?实际上你可以同意甲方的要求签订黑白合同。但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附加一个条件:按照实际中标价打八折签订的那份合同(即政府备案合同)中要完成的工程量也要按投标报价书中的工程量打八折。至于打折方式可以灵活处理,比如部分项目暂定一个较低金额,并约定将来据实结算。


04/ 发包方要求我司承担联合承包方另一成员方的责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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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司与A施工单位以联合体的形式中标了某高速公路及隧道桥梁工程。我司负责道路、桥梁部分,A施工单位负责隧道部分。现由于A单位施工的隧道部分出现了质量问题,发包人向我司和A单位同时发出了整改通知,并且提出了400多万元的索赔。我司该怎么办?


解读及支招:

实际上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项目,基本上都是一些复杂项目。比如资金需求量大、技术难度高、建设周期长等,这个时候以联合体的形式,大家可以形成优势互补,攻克难关、共同完成该项目。所以联合承包形式的出现实际上是为了化解风险。当然了,我们说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有利也必有弊。比如,如果你的联合体成员方中另一方/某一方存在施工管理能力差、无视信誉等问题时,那就会给联合体其他成员造成连带风险。


因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体内部的成员单位为共同承包人,对施工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联合体各方对外并不区分各自的合同义务,即不能以联合承包内部各方分工来抗辩发包方对不属于自己施工范围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说白了,即使你们联体内部有约定的任务及责任分割,但是对外你们是以一个整体参与投标的,发包方是可以要求你承担连带责任的。如发包方对联合承包各方提起诉讼,联合承包各方的诉讼地位为共同被告。


在此建议,以联合承包形式参与承包时,一定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合作。当然了,双方合同中也可以明确约定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进行相应追偿。


工程领域是个复杂之地,自古以来法与理就是很难界定的。很多事情合理不代表合法;同样的,合法也不一定合理;所以寻找法与理之间的一个平衡点才是需要企业经营者去深度思考的问题。


来源:基建通律所编辑整理;

作者:川,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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