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社会组织服务经费最高资助50万元

昨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扶持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据了解,我市于2012年设立东莞市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并先后于2012年和2015年出台了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设立至今,已合计资助84家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共服务项目153个,共计资助2623.76万元,撬动社会资金2220.82万元。同时,利用专项资金搭建了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现为东莞市社会组织创新服务基地),先后培育孵化了社会组织44家。

对比原办法,《办法》主要对资金管理机构、资助范围、资助方式等内容作了调整和完善。

其中,《办法》提高资助比例。一是支持社会组织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及运营。资助技术服务团队费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50万元,资助综合服务团队费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0万元,资助创新服务基地场地及设备维护、后勤保障费用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二是对社会组织进行服务经费资助。此类每年资助项目总量不超过15个,每家社会组织申请资助的项目每年不能超过2个。综合经审核的项目拟投入总金额和专家评审分数结果,确定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得分率在95%以上(含95%)的,资助经审核拟投入总金额的9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得分率在95%以下并在90%以上(含90%)的,资助经审核拟投入总金额的80%,最高不超过40万元;得分率在90%以下并在85%以上(含85%)的,资助经审核拟投入总金额的70%,最高不超过30万元;得分率在85%以下并在80%以上(含80%)的,资助经审核拟投入总金额的60%,最高不超过20万元;得分率在80%以下的不予资助。

健全残疾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制度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制度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对现行残疾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制度进行调整完善。

《请示》提出健全残疾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我市低保以上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社会组织服务经费最高资助50万元

《请示》调整残疾人医保个人缴费补助范围及补助实施部门。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低收入智力残疾人纳入医保个人缴费补助对象范围,并将低收入家庭的所有残疾人,以及低收入以上家庭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医保个人缴费补助实施部门统一调整为残联组织。

《请示》提出新型社区等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养老保险村(社区)缴费部分由园区和镇街统筹解决。将我市新型社区、集体户口和无集体经济社区的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的养老保险村(社区)缴费部分,统一纳入属地园区和镇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解决。

《请示》落实相关重度残疾人2019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对2018年广东省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工作期间已办理参保手续的重度残疾人,其2019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继续给予全额补助。对2018年广东省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工作期间发现已承担村(社区)缴费部分的新型社区等重度残疾人,由属地镇街将2018年8月至今,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村(社区)缴费部分全额退回其个人。

首席记者 李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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