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官”隱匿3400萬國有資產欲私吞,編織陰陽合同欺瞞報社,曾獲評抗震救災模範

文/趙聰

《人民日報》四川記者站原站長、四川分社原社長鄭德剛曾在汶川地震期間獲評四川省抗震救災模範和全國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先進個人,在業界積累了良好的口碑。然而這些地位和榮譽,卻因為鄭德剛私下拼命撈錢而蒙上灰塵,成為其人生履歷中的過眼煙雲。

經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鄭德剛因收受他人賄賂834.636萬元,並貪汙國有資金910.42萬元和價值2492.54萬元的房產,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60萬元。


“新聞官”隱匿3400萬國有資產欲私吞,編織陰陽合同欺瞞報社,曾獲評抗震救災模範


違規轉讓274畝土地,獲贈500萬元別墅

2000年12月,鄭德剛擔任《人民日報》駐四川記者站站長,當時四川記者站辦公地點是地方政府免費提供的,鄭德剛就任後打算引進社會資金,修建獨立辦公樓。

成都南興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南興實業公司)實際控制人朱光華獲悉這一消息後,主動找到鄭德剛,提出願意提供資金建設四川新聞中心辦公樓。雙方很快達成口頭合作協議,商定由朱光華負責籌集建設資金,鄭德剛以四川記者站名義向當地政府申請土地。

2002年2月20日,鄭德剛以四川記者站名義向《人民日報》社報告自籌資金建設四川新聞中心。一個月後,《人民日報》社批覆同意,並全權委託四川記者站負責項目徵地、招商、簽約及管理事宜。

此後的幾個月中,鄭德剛陸續以四川記者站名義分別向當地黨委、政府打報告,申請辦公樓建設項目。“省、市委幾個領導批示支持。地方政府先供了一塊470畝的地,我寫了報告,報社領導不同意要那麼大的地。”鄭德剛供述稱。最後鄭德剛和朱光華要了本案涉及的320畝的土地,並於2007年2月正式獲得這塊劃撥用地,其中274畝劃撥土地受讓價約2331萬元,評估價11654.09萬元。

然而,就在一切準備就緒時,合作方朱光華卻未能籌集到建設資金。朱光華經與鄭德剛商議,最後商定採取變通的辦法,即先將其中的274畝土地改變性質轉讓他人。通過轉讓獲取轉讓資金後,再用剩餘的50.81畝土地合作開發四川新聞中心項目。接著,鄭德剛便按計劃以四川記者站和四川新聞中心的名義向成都市、雙流區黨委、政府申請,併成功將這274畝和50.81畝土地改為城鄉混合住宅用地。

由於四川新聞中心沒有開發資質,需要解決開發主體的問題。為了承接和獨立開發274畝土地,四川新聞中心遂與南興實業公司共同出資成立成都南興銀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南興房地產公司),決定以該公司名義開發。新成立的南興房地產公司註冊資本2000萬元,南興實業公司和四川新聞中心分別佔股90%和10%。按說,四川新聞中心應該出2000萬元的10%,也就是200萬元的註冊資金,但四川新聞中心並沒有出這筆錢。

正所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由於地方政府要求南興房地產公司必須是四川新聞中心全資公司,才能將這274畝土地登記在南興房地產公司名下。為此,鄭朱二人商議將南興實業公司90%的股權作價1800萬元虛假轉讓給四川新聞中心。南興房地產公司在支付當地政府變更出讓金約4658萬元後順利拿下了該地塊。

接著,鄭德剛、朱光華經商議,將南興房地產公司股權的90%、10%分別以原價虛假轉讓給南興實業公司及朱光華控制的成都興波貿易有限公司(簡稱興波公司)。隨後,受讓的兩家公司分別將股權再轉給成都佳兆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佳兆業公司)指定的人員杜歡、杜慶,實際轉讓價格為160萬元/畝,轉讓額4.38億元。杜歡、杜慶接受轉讓後再將土地轉讓給佳兆業公司,最終完成了土地的實際轉讓。

鄭德剛供述,在轉讓給佳兆業公司時其負責人曾有所懷疑,“當時佳兆業公司老總懷疑不是報社在做,經我向他確認,他才相信。朱光華說每畝加價80至100萬元轉讓,並說將收益中的5000萬元給四川新聞中心,我盤算佔總收益的20%左右,我挺滿意”。

鄭德剛為什麼在項目推進中如此賣力,甚至不惜以造假的方式創造條件確保項目上馬呢?原來,這項工程的成功關係到他自己的切身利益。

在成功轉賣274畝土地後,朱光華與鄭德剛口頭約定,由朱光華從轉賣土地收益裡支付給四川新聞中心5000萬元,其中約2700萬元用於支付50.81畝土地的出讓金,剩下約2300萬元留給四川新聞中心支配,用於共同開發50.81畝土地。

鄭德剛沒有將這一情況報告給報社及四川分社。這次轉讓成功後,朱光華為了感謝鄭德剛的關照,許諾送其500萬好處費,在徵得鄭德剛同意後,以鄭德剛兒子的名義用這500萬為其購買了一套別墅。


“新聞官”隱匿3400萬國有資產欲私吞,編織陰陽合同欺瞞報社,曾獲評抗震救災模範

鄭德剛資料圖片,來源:網絡


編織“陰陽合同”欺瞞報社 貪汙3400多萬未遂

2007年3月,四川新聞中心取得50.81畝劃撥土地。但由於土地用途是機關團體用地,不能進行商業開發,於是他和朱光華商量改變土地性質,先成立一家屬於四川新聞中心的全資項目公司,將土地使用權人調整為項目公司,再將項目公司股權全部轉給朱光華。

卷宗顯示,2009年,四川新聞中心出資200萬元(實際為朱光華控制的潤興公司出資)成立成都潤成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潤成公司),潤成公司補繳2803.205萬元出讓金,該地塊即登記在其名下。隨後,四川新聞中心再將潤成公司全部股權轉給潤興公司,潤興公司於是順理成章地取得了該地塊的開發權。

2010年,項目合作進入實施階段後,四川新聞中心與朱光華商談具體合作方式和投資回報問題,最終商定由朱光華開發上述50.81畝土地,其中10000平方米的房產歸四川新聞中心所有。

然而,當年雙方訂立並呈報給報社的合同上卻少了4000平方米。四川新聞中心與潤興公司於2010年簽訂的合同約定,潤興公司提供給四川新聞中心6000平方米房產,包括2000平方米的綜合樓和4000平方米的公寓。事實上,這個沒有反應真實情況的合同只是給報社領導看的。鄭德剛覺得6000平方米的房產足夠解決辦公問題了,於是私下將另外的4000平方米房產佔為己有。

“當時只有我和朱光華、朱光華的下屬李興國知道10000平方米合同的事。我認為在10000平方米利益範圍內,我可以做的文章比較多。”鄭德剛說。

在這份交回單位及上報人民日報社的“陽合同”的背後,還有一份鄭德剛代表四川新聞中心和潤興公司簽訂的“陰合同”。 其中約定:潤興公司向四川新聞中心支付之前約定的5000萬元中剩餘的910.42萬元;另外潤興公司交給四川新聞中心6000平方米辦公樓和4000平方米精裝房屋等。

這份“陰合同”一式兩份且全部在鄭德剛手裡,目的只是用於約束朱光華。

2011年8月,鄭德剛轉任《人民日報》社企業監管部主任。在離開四川分社時,鄭德剛僅將其中約6000平方米房產建設事宜辦理交接,剩下4000平方米的房產由朱光華控制的潤興公司代為銷售,鄭德剛意欲將房產銷售款和“陰合同”中的910.42萬元公款非法據為己有。經廣安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該4000平方米房產開盤時價值2492.54萬元,兩者總計約3403萬元。

對於隱瞞的4000平方米公房,鄭德剛本人的解釋是,其打算出售後先用於辦公樓裝修、職工福利,剩餘部分才自己佔有。其辯護律師稱,貪汙犯罪系其自首,且涉及的910.42萬元是犯罪未遂,貪汙4000平方米公房是犯罪預備。

法院在採納了部分辯護意見後指出,鄭德剛貪汙行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新聞官”隱匿3400萬國有資產欲私吞,編織陰陽合同欺瞞報社,曾獲評抗震救災模範

貪腐近4200萬,兩罪並罰

鄭德剛被控受賄的約835萬元大部分來自朱光華。起訴書顯示,在修建四川新聞中心過程中,鄭德剛分別利用四川記者站站長、四川分社社長等職務便利,為朱光華的公司在承建項目、取得相關土地處置權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五次以裝修房租、出國考察等名義收受朱光華送與的現金、美元、別墅、購車款等總計約794萬元,其中有部分賄款是鄭德剛直接向朱光華索要的。

2003年上半年,鄭德剛告訴朱光華,稱自己欲回北京裝修一套經濟適用房。當時得到鄭德剛多次幫助的朱光華主動提出到機場為鄭德剛送行,並送給鄭德剛現金35萬元。

2006年上半年,鄭德剛以回北京協調四川新聞中心項目為由,從朱光華那兒索要到100萬元現金。後鄭德剛謊稱與人合夥做生意所得為由,將該款交給自己的前妻周媛,作為給對方的補償。

後來,有群眾舉報鄭德剛公車私用和在修建四川新聞中心項目過程中存在違紀行為,中紀委駐《人民日報》社紀檢組介入調查後,鄭德剛擔心收受別墅之事被發現,遂於2014年初將別墅過戶給他人代為持有,擬待退休後再收回該套別墅。

鄭德剛常年在新聞戰線擔任領導職務,具有極強的政治敏銳性和新聞敏感性,稱得上一名優秀的新聞工作者。他曾先後在2006年川渝特大幹旱和2008年汶川地震中有過突出的表現,彰顯了媒體人的職業擔當,並獲評四川省抗震救災模範、全國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先進個人,一度成為新聞從業人員學習的楷模。

然而,不知不覺中,鄭德剛的人生之舟偏離了方向,他最終未能住上自己心愛的別墅。

2017年6月9日,四川省廣安市人民檢察院偵查人員將鄭德剛從北京拘傳到案。次日,鄭德剛被監視居住,同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8月23日被逮捕。在偵查期間,鄭德剛如實供述受賄犯罪行為並退繳了全部受賄贓款,並主動交代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汙犯罪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德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先後利用擔任《人民日報》駐四川記者站站長等職務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共計834.636萬元,併為相關人員在四川新聞中心項目建設、《人民日報》社門市租賃等方面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鄭德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資產3402.96萬元隱匿,意欲非法佔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鄭德剛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2019年11月8日,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佈該案一審判決結果:被告人鄭德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60萬元。偵查機關已扣押的鄭德剛受賄贓款834.636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餘人名均為化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