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5年第5號 《對外技術援助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佈文號】部令2015年第5號

【發佈日期】2015-12-09

《對外技術援助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5年12月9日商務部第6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長高虎城

2015年12月9日

《對外技術援助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技術援助項目的管理,保證項目質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援助項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資金項下,綜合採用選派專家、技術工人或提供設備等手段,幫助受援方實現特定技術目標的援助項目。

第三條 技術援助項目一般由中方負責組織實施。如受援方有組織實施意願,中方可結合項目實際情況與受援方商定,將技術援助項目交由受援方組織實施。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技術援助項目的立項、管理和監督。

援外項目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具體組織、監督和管理技術援助項目的實施,並接受商務部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協助商務部辦理與技術援助項目有關的政府間事務,負責技術援助項目實施的境外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協助商務部處理對外技術援助管理事務。

第二章 項目採購管理

第七條 項目管理機構在經商務部認定資格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範圍內根據援外項目採購規定選定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

商務部可根據國家區域發展政策選定對外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

中標的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對所承擔的技術援助項目任務實行企業承包責任制。

第八條 技術援助項目採購以技術援助方案的技術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經濟合理性作為主要選擇標準。

技術援助方案是指根據技術援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建議書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術實現手段和標準,實現技術援助目標的規劃、路徑和程序等內容。其中,技術援助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資源開發、智力支持、技術服務和轉讓、管理合作、提供物資設備和提供工程服務等不同類型。

對於技術實現路徑簡單明確的技術援助項目,項目管理機構可以在採購程序中確定統一的技術援助方案,並根據方案響應性和經濟合理性依法選定實施單位;對於實現同一技術目標路徑多元的技術援助項目,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在採購程序中依法選定技術援助方案及實施單位。

第九條 對於技術援助項目內容較為複雜或有特殊安全性要求,所需主項技術資質為兩項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項技術資質的單位單獨投標,也可由投標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或者與其他投標單位另外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

聯合體牽頭單位應當具備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資格。聯合體各方在項目中標後應當共同與項目管理機構簽訂項目實施合同,並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根據立項要求或實施管理實際情況,如技術援助項目涉及由唯一供貨單位提供的物資或唯一服務單位提供的專利、專有技術服務,項目管理機構應根據援外項目採購規定,提前與相應物資或服務提供單位議定採購價格和條件,列入項目招標文件,並監督相應物資或服務提供單位向所有競標單位落實議定採購價格和條件。

中標的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按招標文件列明的議定採購價格和條件與唯一供貨企業和專利或專有技術服務提供單位簽訂內部分包合同,並將分包的物資或服務任務的進度、質量、安全和投資控制納入技術援助總承包責任範圍。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機構代表商務部向中標的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下達實施任務通知函。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憑實施任務通知函辦理技術援助人員出入境以及設備物資的檢驗通關。

第十二條 中標單位不得將承包責任範圍內的任務進行轉包,也不得將承包責任範圍內的關鍵性或主體性工作任務分包或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

中標單位將本單位技術資質不能覆蓋的非關鍵性或非主體性任務分包給其他專業技術單位的,其分包內容、分包單位選擇和分包金額應當在技術援助項目投標書中載明,作為中標條件審定並寫入合同約定。

分包方式一旦確定,不得變更。中標單位應當按投標文件中載明的分包方式簽訂分包合同並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確需變更或新增分包的,應當按變更合同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合規分包不排除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承包責任範圍內的任何義務。

第三章 項目管理程序

第十四條 商務部負責審批技術援助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建議書,並辦理立項。

立項後,項目管理機構在政府間立項協議以及商務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建議書範圍內組織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十五條 技術援助項目政府間協議要求籤訂對外實施協議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在實施單位與受援方正式確認技術援助方案的基礎上,負責與受援方指定機構簽訂項目對外實施協議。

對外實施協議應當細化規定中、外雙方的合作方式、管理程序和實施全過程的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間協議、對外實施協議及與商務部訂立的項目實施合同的規定,執行技術援助方案,確保整合提供人力、技術、管理、物資和工程服務等各項要素的質量和效率,在規定期限內實現技術援助目標,並在承包責任範圍內承擔全部的經濟、技術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成立技術援助專家組並指定組長,負責在受援國當地技術援助任務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技術援助專家組接受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定期向項目管理機構報送工作簡報,內容涵蓋項目執行進展、遇到有關問題及解決措施、下階段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等。遇有重大質量安全問題和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專題報告。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完畢後,實施單位應當向項目管理機構書面提交項目總結報告,內容涵蓋項目總體實施情況、取得的援助效果和經濟社會效益、受援方對項目實施的總體評價、項目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解決措施、有關突發緊急情況的處理應對以及項目是否延續的有關建議等。

第十九條 項目管理機構在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基本履行完畢政府間協議、對外實施協議和項目實施合同規定的義務後,可依法選定經商務部認定資格的顧問諮詢單位組成專家組進行技術援助項目驗收。

驗收專家組的具體組成方式和人員資格由項目管理機構根據技術援助項目性質和特點決定。驗收專家組成員不得與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存在可能影響公正驗收的利害關係。

技術援助項目驗收以政府間協議、對外實施協議、項目實施合同規定以及技術援助方案為主要依據,對技術援助項目項下人力資源開發、智力支持、技術服務和轉讓、管理合作的實物工作量、智力成果和援助效果進行綜合評估,對實施單位的履約情況和專家服務情況進行確認,對附帶物資設備和工程服務進行核驗和驗收,最終對技術援助目標的實現作出結論。驗收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評定等級。

驗收專家組應當根據驗收結果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驗收報告。驗收報告經驗收專家組全體成員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驗收報告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驗收期間整改完畢的問題,由驗收專家組作出整改結論並寫入驗收報告;無法在驗收期間完成整改的問題,由實施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將整改結果報驗收專家組補充作出整改結論。

第二十一條 技術援助項目驗收合格後,項目管理機構代表商務部,應當及時通過外交渠道與受援方辦理政府間移交手續。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在完成政府間移交手續後及時向商務部提交技術援助項目完成報告。

第二十二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承包責任範圍內,負責歸集、整理項目技術資料,並在項目完成驗收且辦理對外移交手續後六十日內向項目管理機構移交。

納入管理和移交的技術援助項目技術資料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技術文件和反映項目準備、實施過程情況的有關載體。

技術援助項目技術資料納入商務部建立的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技術資料庫統一管理。附帶工程的技術資料管理要求按照《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章 技術專家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於技術援助項目項下需要派遣中方專家(以下簡稱技術援助專家)赴受援國執行人力資源開發、智力支持、技術服務和轉讓、管理合作等專業技術任務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技術援助項目的實際需要,在項目採購時明確技術援助專家的專業資質或同等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保證所派技術援助專家達到項目所要求的專業資質或同等技術水平,具體人選由項目管理機構通過項目採購程序確定。

確定的技術援助專家人選非因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將變更後的人員資質、條件等情況重新報項目管理機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主要選派本單位人員擔任技術援助專家。因專業特殊或技術資質限制需要外聘人員擔任技術援助專家的,應當對外聘人員進行必要的審查,並與外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執行項目期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在技術援助項目執行完畢前,提請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對技術援助專家的服務質量和效果出具履職評估意見。

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出具的技術援助專家履職評估意見應當如實反映中方專家在受援國工作期間的工作績效及履職情況,並充分聽取受援方意見。

技術援助專家履職評估意見應當作為項目驗收時,驗收專家組確認專家服務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切實保障技術援助專家的待遇,包括在受援國執行技術援助任務期間的國內職位、崗位、職稱待遇、工作保障和社會福利待遇不變,充分享有技術援助專家的國外津貼、艱苦地區補貼、醫療費用、休假、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食宿、辦公、交通等在國外履行公務所必需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等。

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應當協助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督促受援方根據政府間協議或對外實施協議的規定,為技術援助專家提供出入境、當地居留和執行援助任務的便利,並保障技術援助專家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五章 智力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條 技術援助項目的智力成果是指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在技術援助項下開展人力資源開發、智力支持、技術服務和轉讓、管理合作等活動所形成的一切有價值的精神財富或智力產品,包括:

(一)技術建議書、規劃報告、諮詢報告、分析研究報告、論文、課程講義等資料;

(二)專利、專有技術、實用技術、版權等知識產權成果;

(三)具有經濟和技術價值的操作規程、工藝流程、工作程序、實施模式和管理經驗等技術解決方案。

第二十九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依據技術援助方案單獨制定智力成果的工作方案,明確不同階段具體技術任務及其配套智力成果完成的目標、時限、條件和程序,確保智力成果提供的質量。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將項目執行期間取得的智力成果進行系統整理,形成書面材料後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和商務部。

第三十條 驗收專家組應當在技術援助項目驗收過程中,對技術援助項目項下形成的智力成果進行專業評審,確認智力成果的創新性、適用性和援助效果。

對智力成果的專業評審結果應當作為技術援助項目驗收時,驗收專家組確認實現技術援助目標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在執行技術援助任務過程中形成或創造的智力成果,應當歸屬中方和受援方共同所有。具體歸屬安排及後續成果使用由中方與受援方在政府間協議或對外實施協議中約定。

未經商務部批准,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無權公開、轉讓技術援助項目的智力成果或許可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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