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生息是靈魂的死亡”,為何高利貸在中世紀還能普遍存在?

在幾百年前的西歐中世紀時代,高利貸曾經在教義中被指出是上帝眼中罪惡又醜陋的東西,併為官方所禁止,為教會所不容。但是僅僅又過了幾百年,高利貸不僅在西歐廣泛存在,官方和教會甚至還制定了條文和法律為其辯護,並且承認了它存在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那麼,這幾百年間到底發生了什麼,讓高利貸在西歐社會有了如此深刻的地位轉變?今天我們就從教會對高利貸的看法轉化歷程,教會的放貸方式和高利貸學說的理論價值等方面來談一談。

一、早期的西歐社會與教會對高利貸的界定

早期中世紀的西歐社會是一個以農業經濟為主的社會,並且經歷過戰爭與文化斷層的洗禮,人們的身心都處於一個極度貧困的狀態。因此,神學和人道主義的光輝是時代最深的需要。

當時的教會將《舊約》與《新約》奉為圭臬,根據其中上帝對窮人的悲憫,放貸是不允許向窮人收取利息的。因此早期的教會將高利貸看作一切所取多於所出的放貸行為,並且嚴禁教徒們進行高利貸活動,一切忘記教義的教徒都會被開除神職或者剝奪教徒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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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聖經》對高利貸的規定和早期羅馬天主教會對高利貸內容的進一步闡述,再加上世俗法定對高利貸的立法禁止,形成了“高利貸禁令”。教會嚴格遵循《舊約》和《新約》中上帝的規定,告誡人們要善待窮人,不可以從他們身上獲取利益。這一觀念當然不僅僅是教徒對宗教的虔誠,也是黑暗的現實中減少社會動盪的現實需要。

中世紀何以被後代稱為黑暗的中世紀?社會動盪不安,外敵入侵,商路的斷絕導致國家的封閉,這個時期的人民飽受貧困與恐懼之苦,人們常常無法保證自己生存下來的基本需要。教區在這個時期成為最富裕的地方,由於信男善女的捐贈,教會手握最大的流動資金。

在這個特殊的時期,教會基本上應該是最大的放貸者,一旦遇到災荒,他們的放貸就是這個封閉的農業經濟社會的“救命稻草”。如果是領主要給大領主支付費用時他們也需要將土地抵押給教會獲得金錢來維持西歐社會的等級與秩序。在這個時期,出於宗教原因來說的放貸和“高利貸禁令”無疑減輕了農業社會人民的壓力,為社會穩定做出了難以磨滅的貢獻。

二、農業與商業間的衝突下產生的教會高利貸學說

在上帝眼裡最醜惡、最可憎的犯罪。“獲取高利貸的人去地獄,不這麼幹的人去貧民窟。”這兩種看起來完全截然相反的觀念全部都是教會對人們進行高利貸活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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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兩句不同時期對高利貸看法的句子,我們可以看出來宗教中始終認同高利貸是罪惡的,它對人民具有剝削性與壓迫性,但是從後面這句話中我們又可以看到高利貸氾濫成災的現實。

從10世紀開始,11世紀到12世紀以來的商業復興,使得早期教義對高利貸的規定開始變得不合時宜。繁榮的經濟活動需要大量的資本投資,大量的高利貸活動在市場出現。因為高利貸而要懲罰的人過於的多,教會不能對他們一一懲處,之前的“高利貸禁令”根本不能阻擋住社會對財富追求的潮流。最初的教會高利貸理念被淹沒在了時代的洪流中,這一切都迫使教會對高利貸有一種全新的界定和態度。

既然社會不是一成不變的,那麼教會對高利貸的看法也終將產生變化。12世紀開始,在經濟活動的活躍下,中世紀教會的高利貸學說在這個時期開始發展起來的,它一方面來自於社會的現實需要,一方面又是從早期的精神財富心中找尋靈感,讓學說不與教義產生衝突的探究。

在爭論期間,教會內部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派別,一種要求繼續嚴令禁止,另一種則提出馳禁”,即有限度的解禁而非全部解除。這一時期,高利貸是否罪惡被教會歸因為貸款“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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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時期教會著名人物阿奎那提出:

如果放貸人是以收取高利貸為目的的,那麼這種動機就是惡的,如果他是為了救濟窮人而放貸那麼就不是一種罪孽。

之後,阿奎那和其他宗教人物還討論了取息與“慈善”間的矛盾,取息與“兄弟情誼”間的矛盾,取息與上帝時間的矛盾,這幾個討論從不同角度探究了取息是否具有合理性,在對教義的闡述中,如果取息就會違背上帝所要求的慈善,就會違背救濟窮人也就是鄰人的“兄弟情誼”,而且,放貸人並沒有付出時間就可以獲取收息這無疑就是佔用了他人的“上帝時間”,所以大部分宗教人物認為高利貸是罪惡的。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人們有權利去選擇借或不借高利貸,放貸人只是為窮人提供了一種選擇,他們本身並沒有什麼罪孽。在討論到商業活動中的借貸時,考慮到放貸人把錢給了商人作為投資資金,商人會因此獲利,在放貸人借款時期,由於他們缺少了這一部分資金,因此他們也就喪失了獲得利益的機會,所以,他們可以收取一部分利益彌補損失。

而對於這一部分收益,我們就叫他“公平價格”。這個利息以這筆資金可以獲得的最大收益為限,如果超出這個限度,那麼就屬於高利貸的行為。從上面這些觀點來看,教會在這個時期已經將“高利貸”於“利息”的觀念區分開來了,並且為兩者之間提供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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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商貿也的借貸所存在兩種方式充分體現上述爭論的必要,一種是擔保借貸,它是一種在緊急情況下的消費性借貸,也是大批只佔有少部分社會財富的農民的借貸方式。由於農業經濟十分的脆弱,一遇到災荒或者戰亂貧苦的農民就會破產,只能通過借貸來生存下來。但因為這種民間借貸利息非常的高,就被劃分為當時天主教教義堅決禁止的高利貸。

另一種則是商業性貸款,是商人之間互借和商人向銀行借貸的方式,由於是一種投資,可以產生利潤,風險小,利率也比較低,這種借貸也就逃脫了教義的指責。

三、教會構建的高利貸學說面臨現實的衝擊

隨著取息形式的不斷變化,高利貸學說越來越難根據他的學說來輕易判定高利貸的罪惡,甚至建立這個學說的宗教人士也不免加入或被迫陷入到了高利貸的衝突中。

商業貿易的不斷髮展,逐漸出現了典當鋪和銀行,前者的出現被世俗權利視為合法的存在,就連國王也曾因為缺少戰爭的經費從典當鋪獲取資金,於是教會所制定的高利貸禁令在世俗的法律條文中有了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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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銀行,世俗權利和教會對它的態度似乎都十分的例外和複雜。銀行產生於人們在商業活動中兌換不同貨幣匯率的需求。那些銀行家們手握巨大的流動資金,他們能夠在層層禁令中存活下來,除了擁有自身的優勢,還得益於教會和世俗權利對他們的態度。

銀行為人們提供了存款業務,儲戶們將暫時不需要的資金存入到銀行中,銀行將人們存進來的資金作為成本就行投資,從而產生利潤獲取收益,同時也將部分收益作為利息分給存錢的人。這項業務下至貧民百姓上至貴族教會基本都有覆蓋,再者,銀行的投資行為付出了“勞動”,它從教義的解釋上來看也並沒違背道德。

但是,從儲戶方面來說,儲戶們並沒有付出勞動,但他們卻拿到了收益,於是他們在無形之中就變成了放貸者,與高利貸學說產生了衝突。銀行的行為在教會的辯論中並沒有遭到統一的反對與譴責,於是,它所受的倫理指責就相對較小。這種現象刺激著銀行業的發展,這種現狀大大的衝擊著高利貸學說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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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經過上面的探究,我們可以看出中世紀形成的高利貸學說並沒有對放息行為產生有限的制止作用,在中世紀的後期高利貸也被宗教和世俗所承認,並視高利貸為經濟活動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

但是如果我們只從這一點來看,我們就完全忽視它倫理上的價值又的確太為輕率,中世紀宗教的影響還是非常巨大的,即使教會在承認了高利貸合法性對同時也沒有放棄它罪孽本身的宣傳,至於這種思想上的影響是否真的對這些資本家們產生影響我們不得而知,但是也不能被輕易否定。

從其他角度來看,在由於現實需要而產生的高利貸學說被教會反覆討論,在爭論的過程中也提出了許多問題與具有進步意義的觀念,比方說商業生產中的時間與成本的關係,公平價格貨幣的屬性,勞動與報酬等等。由此,我們在這個學說中看到了教會知識分子智慧的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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