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過程當中,文件的內容前後不一,是否存在違法?

2011年11月18日,某市進行舊城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對某社區部分區域實施舊區改造項目的批覆》,同意該項目列入2011年舊區改造計劃。2012年3月,某市某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某區201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和2012年計劃(草案)的報告》中稱:積極推進“城中村”改造。…某村等9個改造項目,力爭上半年完成拆遷,下半年開工建設。2012年11月12日,某市某區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決定成立某區某村區域舊區改造建設指揮部並且依法進行風險評估。

在徵地拆遷過程當中,文件的內容前後不一,是否存在違法?

2012年11月29日,某區街道辦事處與某村區域舊區改造建設指揮部聯合發佈公告,公告稱,該項目已於2012年4月27日啟動,凡在該區域的被徵收戶務必於2012年12月9日前與指揮部聯繫。2013年12月,某市某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分別致函某市國土資源局、某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某市城鄉規劃局覆函中稱徵收是為了城中村改造並且獲得明確肯定答覆,但是在覆函中所說明的徵收範圍與人民政府公佈的範圍不一致。

2015年5月5日,某市某區人民政府發佈《關於徵求某村區域舊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2015年7月8日,某市某區人民政府發佈《某村區域舊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聽證會公告》並且在聽取各方意見後進行修改。隨後公佈《某市某區人民政府街道某村區域舊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王某某認為徵收目的與徵收範圍不明確,其相關部門存在程序違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那麼,王某某的請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在徵地拆遷過程當中,文件的內容前後不一,是否存在違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 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在徵地拆遷過程當中,文件的內容前後不一,是否存在違法?

本案中,某市某區人民政府主張被訴的房屋徵收行為是為了舊城區改建的需要,但其提交的某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某市某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覆函》均稱是“城中村改造”,且《覆函》中所指的改造範圍與某市某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所指的範圍不一致。“城中村改造”與“舊城區改造”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城中村改造”是指對在中心城市規劃區域範圍內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並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形式的農民聚居村落的改造。而“舊城區改造”,按照《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是指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的舊城改造。其公佈的通知對於被拆遷房屋範圍雖然表述上有所區別,但其實質是指同一地方;但是對於某市某區人民政府主張被訴的房屋徵收行為的原因是為了舊城區改建的需要,此項證據不足,其程序存在不合乎法律規定。

所以,某市某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依法應當撤銷,如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區域的許多房屋已被拆除,撤銷會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則應該確認某市某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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