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和经办流程

医疗保险参保、变更、注销、转移、缴费

一、单位参保登记管理(首次申报)

1、填写《宣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单位人员变更

填写《宣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变更表》。


三、医疗保险变更、注销登记

提供变更、注销登记申请及单位变更、注销的相关材料。


四、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关系转出

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2、关系转入

⑴转出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⑵转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⑶劳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入编调入相关批文;

⑷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本市户籍证明材料。


五、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1、填报《宣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参保基数登记表》;

2、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发放表。


六、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1、填写《宣州区个人参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申报单》;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七、医疗保险缴费

1、单位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费;

2、个人通过与税务签订《委托银行扣款协议书》,保证每年划扣医保费时银行卡(折)余额充足,税务部门根据医保核定缴费额进行扣款。


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刷卡业务

1、市或区医保局同意定点的批文;

2、签订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3、协议机构与软件提供商联系联网。


长期异地居住就医的申报审批

1、退休或单位派驻人员在异地居住半年以上;

2、填写《宣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就医申报表》一式二份;

3、提供异地的居住证(暂住证)、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就业相关证明(任意一项即可)。


转诊转院手续的审批

1、宣城市人民医院、宣城市中心医院、宣城中医院、宣城市仁杰医院、宣城市第四人民医院(限精神类疾病)、宣城市骨科医院、宣城市眼科医院(限眼科疾病)等七家医保定点医院具备转诊、转院资格;

2、由经治医师开具《宣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

3、医院医保科同意后通过智能审核系统上传审批表;

4、上传时可选择异地直接结算或回本地核报 。


医保慢性病就诊证的申报审批和待遇的核报

一、

医保慢性病就诊证申领程序

1、本地就医申报程序

(1)定点医院有宣城市人民医院、宣城市中心医院、宣城中医院、宣城市仁杰医院、宣城市第四人民院(限精神类疾病)、宣城市骨科医院、宣城市眼科医院(限眼科疾病);

(2)由经治医师填写《宣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规定病种》申请表;

(4)医院通过网络直接将表格和申请相关病种的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材料上传至慢性病申报系统,也可由申请人自行将材料送至区职工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审核后发放《慢性病就诊证》。

2、异地就医申报程序

(1)由患者或经办人填写《宣州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规定病种》申请表;

(2)将申请相关病种的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等材料(限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送至区职工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审核后发放《慢性病就诊证》。


二、慢性病医保待遇核报

参保人凭本人社保卡、《慢性病就诊证》在医院结算窗口直报。

2、慢性病转诊费用核报

将以下材料送至区职工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进行核报:

(1)转诊单;

(2)发票原件;

(3)《慢性病就诊证》主页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折)复印件。

3、异地居住人员慢性病费用的核报

将以下材料送至区职工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进行核报:

(1)发票原件;

(2)《慢性病就诊证》主页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折)复印件。


转诊转院或异地安置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核报

2、转诊转院自费结算的,需提供以下材料至职工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1)转诊单(由报销人自带转诊医院出具的转诊单或由中心通过网上转诊平台下载转诊单);

(2)发票原件;

(3)费用明细清单原件(需加盖业务章);

(4)出院小结;

(5)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折)复印件。

3、异地安置人员自费结算的需提供以下材料至区职工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1)发票原件;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需加盖业务章);

(3)出院小结;

(4)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折)印件。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支付

1、生育医疗费用发票;

2、费用明细清单;

3、出院记录(或小结);

4、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职工本人银行卡(折)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6、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流产、引产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8、未就业配偶填写未就业承诺书。


医药机构医药费用的申请支付


一、个人帐户刷卡费用

医药机构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结算材料;

1、结算申请表;

2、结算附件;

3、收据。


二、住院及慢性病门诊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结算材料

1、结算申请表;

2、汇总表;

3、结算附件;

4、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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