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例違法使用ODS涉刑案件宣判 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我國首例違法使用ODS涉刑案件宣判

全國首例違法使用ODS(消耗臭氧層物質)涉刑案件近日在浙江省宣判。生態環境部今日透露,浙江省湖州市德清明禾保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禾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因違法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稱氟利昂)生產組合聚醚,被浙江省德清市法院以環境汙染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我國是《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締約國。據生態環境部介紹,中國政府高度重視蒙特利爾議定書等國際環境公約履約工作,組建了國家保護臭氧層領導小組,成立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對受控物質進出口實施有效監管。

2019年6至8月,生態環境部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ODS專項執法行動,派出11個工作組對ODS重點省市開展專項檢查。其中,浙江工作組在對明禾公司的突擊檢查中,發現企業臺賬的原料入庫單上有異常,並在部分手寫的生產配方便條上多次出現CFC-11記錄,而該公司2017年通過的環評審批文件上明確其主要利用聚醚多元醇、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發泡劑等原料生產並銷售組合聚醚。

生態環境部執法局立即將明禾公司涉嫌違法採購CFC-11生產組合聚醚的線索轉交地方,並多次指導、協調地方辦理這一案件。當地政府高度重視,公檢法環等部門緊密配合全力偵辦。在各方通力合作下,辦案人員克服重重困難,查清明禾公司近3年來違法採購、使用849.5噸CFC-11生產組合聚醚的犯罪事實,並先後趕赴江蘇、河南、山東等地將上游CFC-11供應商韓某等4人全部抓捕歸案。

據生態環境部介紹,目前,這一案件由德清縣人民法院宣判。除了祁某被判刑外,明禾公司因違法使用CFC-11生產組合聚醚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罰金7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40餘萬元。生態環境部說,這一案件也是迄今為止國內聚氨酯泡沫行業首起因違法使用ODS被判實刑的案件,充分體現了我國對涉ODS違法行為“零容忍”的堅決態度。

生態環境部表示,中國政府一貫高度重視國際環境公約履約工作,並把嚴格執法作為鞏固履約成果的重要保障。近年來,生態環境部持續開展了ODS專項執法行動,通過嚴厲打擊違法行為,施加高壓震懾,堅定維護了全球臭氧層保護成果。今後,生態環境部還將一如既往嚴厲打擊違法生產、銷售、使用ODS行為,持續強化監督管理,對涉ODS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記者郄建榮

原標題:中國首例違法使用ODS涉刑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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