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鄧某旺飲酒後砸碎自家圍欄玻璃、窗戶,碎玻璃從7樓砸落到一樓人行通道後,鄧某旺卻不管不顧。儘管沒有砸中行人,但這場事故的始作俑者鄧某旺卻難逃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顧
2019年12月27日9時許,被告人鄧某旺因家庭糾紛問題而心情鬱悶,為發洩情緒,在位於某小區703房的家中喝酒後,拿起木質凳子往大廳圍欄玻璃處砸出一個大洞,又用海螺殼和石頭砸向廚房、房間的窗戶,導致大量玻璃碎片墜落到一樓人行道處。鄧某旺對其行為不管不顧,隨即回到臥室內睡覺。該小區保安報警後,派出所民警敲門未果,遂破門而入,將鄧某旺抓獲歸案。
2020年8月14日,我院對惠陽區首例高空拋物案進行宣判,判決被告人鄧某旺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那麼,對於鄧某旺的行為,法院是如何定性的?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是什麼?
如何認定鄧某旺的主觀故意?
如何區別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
高空拋物、墜物案件涉及的刑事犯罪有哪些,都是如何定罪處罰的?
負責審理該案的刑事審判庭法官李曉理,將走進惠州電臺普法欄目《午間說法》,為廣大聽眾解讀惠陽首例高空拋物刑事案件。
敬請收聽惠州電臺《午間說法》
播出時間:10月29日(星期四)12:35
收聽頻率:FM100
來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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