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不赡养低智老人?我们不答应!

正月十三

瓮安过大年的前一天


网格员宗家富在走访中发现网格内村民王某兰家门怎么是虚掩着的


她不是被余庆的女婿接过去赡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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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走进去探过究竟,推开了虚掩着的房门,发现老人孤零零的坐在简陋的床上,潮湿房内因长期无人居住散发着一股令人无法忍受的霉味,承装老人衣物的袋子,靠在满是灰尘的床脚。这位78岁的老人,小时候因为发高烧,导致大脑受损,智商停留在了五岁,老伴早些年逝世,儿子在前几年因意外离世,膝下还剩两个女儿,一个嫁到贵阳一个嫁到余庆,年前来排查了解到,老人已被余庆女婿接去赡养了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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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老人,她喃喃地重复着“时间到了,该老三了......”,宗家富便联系两个女儿与女婿,电话打了很多次都没人接。只能先打电话给老人的妹妹,让老人的妹妹暂时将老人接过去照顾着,随后立即联系村委、镇政府反映情况,“她的赡养问题前两年就在你们法院打过官司,已经解决了呀!由她两个女儿轮流赡养”,镇里面回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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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瓮安法院驻猴场镇马场坪村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的干警的宗家富,立刻联系派驻猴场的第一人民法庭,调取卷宗,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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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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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赡养人王某兰与丈夫杨某国(已逝世)生育三子女,长女杨某菊、次子杨某禄(已逝世)、三女杨某碧。因两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经本院判决由二被执行人轮流赡养。2016年至2018年2月一直由被执行人杨某菊赡养,因杨某菊一家外出浙江务工,便将王某兰送回瓮安县猴场镇马场坪村平上小组独自生活,因其智力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瓮安法院驻村扶贫干警宗家富了解情况后,便联系法律援助为王某兰申请至本院要求强制执行赡养纠纷。宗家富一面联系院执行局负责人,一面向院党组反映王某兰家的情况,瓮安法院一直坚持依法处置涉脱贫攻坚类各类案件,重视农村赡养老人等各类纠纷,在了解情况后,院党组书记、院长刘芳立即向执行局负责人、执行法官了解执行案件进展,并参与商讨执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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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在研讨时强调,赡养类案件的执行不同于一般的案件执行,它涉及财物和行为,我们要执行的不仅仅是物质,还要实现被执行人精神上的转变。本案中老人年事已高,智力上也存在障碍,无法实现生活自理,执行过程中要开展好思想教育,实现被执行人精神上的转变,避免老人被接回去后出现吃“白眼食”、得不到应有的照顾、受到虐待等情况,确保老人能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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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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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在了解案件情况后积极研究执行方案,确保执行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执行中,经调查杨某碧、杨某菊虽为姊妹,但相互之间存在诸多猜忌和疑虑,不愿在赡养母亲的事件上吃亏。经与当地党委政府、村委及我院驻村扶贫工作队联系,寻找纠纷原因,并到现场执行协调好王某兰承包耕地、林地的租赁收益后,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杨启碧同意将王某兰接到贵阳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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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特点及社会效果


为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维护涉贫群体胜诉权益,瓮安法院专门出台了《瓮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支持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明确规定:(1)改进执行工作作风和方式方法,更加关注低收入贫困群体胜诉权益的执行兑现,维护生效裁判司法权威;(3)充分发挥执行威慑机制作用,依法用足用活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加大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生效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困难当事人不因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影响生产、生活,最大限度保障普通当事人不因合法权益被侵犯而返贫返困;(3)对申请执行的涉及扶贫脱贫案件,成立由执行局长牵头的专案组,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瓮安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具体实际,对涉及脱贫攻坚贫困户的案件,严格采取快立、快审、快结“三快”措施,对涉及精准扶贫案件困难当事人,积极采取司法救助措施,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让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也打得起官司,及时维权。该案的圆满执行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及驻村扶贫工作队的大力支持,协调解决当事人的具体困难,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贫困户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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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经常从肉体和精神上对赡养人进行摧残迫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3.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对被赡养人拒绝赡养,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瓮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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