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遇“新鄉賢”警惕“偽鄉賢”

——推進城鄉基層治理制度創新和能力建設系列評論④

評論員

新時代鄉村治理,涉及眾多治理主體,構成鄉村治理組織體系。鄉鎮層面,黨的組織及黨組織領導下的政權體系居於領導地位;村級層面,黨的組織及黨組織領導下的村民自治組織居於主導地位,其中黨的組織居於領導地位,其他諸如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組織、非公企業、社會組織等等,居於從屬地位。“新鄉賢”屬於“社會組織”範疇,在鄉村治理中服從於黨組織的領導,成為鄉村治理組織體系有益補充。

“新鄉賢”治理鄉村社會與傳統意義上的“鄉紳治鄉”的重大區別在於:前者是“參與”後者是“主導”。在傳統中國社會,有“國權不下縣,縣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造鄉紳”之說,致使鄉村社會呈現“宗族化”“鄉紳社會”“自治體系”“傳統禮治”等特徵,國家政權治理被排除在外,與當代鄉村社會結構現狀和現行國家體制相悖。因此,新時代鄉村治理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的前提下,整合包括“新鄉賢”在內的一切有利於鄉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和諧的力量共同進行。

與其他社會群體相比,“新鄉賢”參與鄉村治理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由於“新鄉賢”是聯繫“官”“民”之間的重要橋樑和紐帶,其參與鄉村治理最大優勢在於“賢”,即有較高的聲望。有了“賢”就有了“權力”,而這種“權力”並非國家所賦予,是一種“自然權力”,在新時代鄉村治理中往往能達到公權力所不易達到的治理效果。

除“賢”以外,“新鄉賢”另一個特徵是豐富的學識和人生歷練所鍛造出來的非凡的鄉村治理能力。“賢”與“能”之於“新鄉賢”缺一不可,且“賢”在先,並高於“能”。如果只有“能”而沒有“賢”,那就是“偽鄉賢”。鄉村治理,在禮遇“新鄉賢”的同時,必須警惕“偽鄉賢”。

警惕“偽鄉賢”,是警惕一些人“掛羊頭賣狗肉”。“偽鄉賢”在鄉村治理中往往結黨營私、造謠生事、製造矛盾和事端、抗禦國家治理,有的甚至成為“鄉霸”“村霸”。判定“新鄉賢”“偽鄉賢”,主要看其是否遵守黨和國家的法紀和政策,是否處事公道正派,是否借鄉賢之名為民辦事……在這方面,通江縣自去年創設政協“新鄉賢界”和創辦“新鄉賢研究會”“參事會”等社會自組織以來,有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嘗試,值得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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