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實錄:開庭時為什麼不能給被告人戴手銬腳鐐?

辦案實錄:開庭時為什麼不能給被告人戴手銬腳鐐?

寫這個問題來源於我在今日頭條發了一個微頭條,從而引發了網友的爭論,大概意思就是,我辦理的一個案件,開庭時給被告人帶上了手銬腳鐐。我和審判長溝通:“在沒有判決之前,不是‘罪犯’。”要打開械具,審判長和法警溝通後打開了手銬,而腳鐐沒有打開,於是我要求打開腳鐐,不然庭審很難繼續,審判長休庭了五分鐘,找到法警的負責人溝通後,打開了腳鐐。以上內容,本來只是一個小小庭審記錄。

於是,網友就分為兩派的討論這個問題,張律師就暫時區分為正反方:

反方認為:不應該有這樣的要求,萬一被告人跑了怎麼辦?是不是你律師要負責?這樣得罪了法官,法官一定要重判;如果按照張律師的理解,那公安就不能用械具了,那無罪就不應該抓人;是做給家屬看的;能上法庭的都是罪犯,一定要重判等等一系列的問題。

正方認為:大概意思就是“這樣做是沒有問題的。”

總之,這個該不該戴上械具引起了各位激烈的討論,實際上是否戴械具,是和有罪無罪沒有關係的。

在張律師的辦案過程中,也不是每個案件都要求必須要打開械具才開庭的,有些案件也是需要戴上械具的,是否戴械具是根據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不服管教、被告人數多少等等因素來決定的。

辦案實錄:開庭時為什麼不能給被告人戴手銬腳鐐?


因此,在我說的這個案件中,張律師在做以上動作的時候,是經過一系列的評估的。大概說一下為什麼要解開:1)被告人沒有人身危險性,年齡有70來歲了;2)案件是民間糾紛引起來的;3)兩個人打架,另外一個傷情較輕還被取保了,理由是有重大疾病,但根據在案的材料是沒有證據病歷等資料顯示的;4)對方年齡在50歲且有重大過錯;5)由於對方在取保,因此抱著不諒解的態度,特別囂張。

(看著這位老人家戴著械具,自己空手空腳的,那氣勢就不說了。為此他還找了20多位‘家屬’過來旁聽,是否真的是家屬就無從考究。不過經過我肉眼看大部分是一些年輕人,對於這個事情,張律師為什麼也‘較真’了尼!在開庭之前,張律師反覆問過審判長,也問過書記員,反覆確認,旁聽每個被告人只能來三個,所以我們的家屬大老遠的從省外趕過來的有幾個家屬都沒有進來旁聽的。當時看到對方來了20多位家屬,那自然要按照法院提前定好的規則來走,張律師和審判長協商,要求他們出去,有時候不得不感嘆不是老人‘壞了’,而是‘壞人’老了。)

另外,在這個案件中,張律師還補充到,如果要戴上械具開庭,也可以,但是另外一位被告也要戴上,這樣就沒有問題。綜上考量,才做了以上的決定,並不是“槓精,”也不是說要和法院“對著幹。”

當然,在張律師辦理的一些詐騙類案件中,由於被告人比較多,尤其是電信網絡詐騙案件,開庭時被告人都是十幾個,這是很常見的情形,那這種情況,張律師也沒有必要說要求打開械具了,不符合實際情況。

辦案實錄:開庭時為什麼不能給被告人戴手銬腳鐐?


當然,有些案件開庭,不用律師說,審判長就直接和法警說打開械具的,這樣就省下辯護人的工作了。

說句題外話,我們國家是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不一樣。英美法系開庭時被告人都是西裝革履的,即使在看守所穿的是囚服,開庭時開會專門準備一套像樣的衣服,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自己辯論,他們認為自己的地位是和法官“一樣”的。

而我們就不一樣了,大多時候是可以穿便裝,那就還好。在之前或者一些偏遠的地方,那可能就穿“黃馬褂”了,還有一些背後寫著一個大大的“囚”字。有些案件全程要求被告人站著開庭的,試想,都是肉身之軀,正常人能堅持站一個上午或者下午嗎?

說遠了,那不就是人權的問題,說近一點那就是有罪推定了,當然了這也是立場的不同,雖然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只有法院才可以定罪處罰,但是如果都是以有罪的思維辦案,那案件也有問題,反之也是一樣的。如:“公安沒有,有罪推定的思維,那就無法辦案;律師沒有無罪辯護的思維也很難辦案。”

至於有些人也會說到,既然到了法院審判階段了,那肯定是有問題的,還大張旗鼓的私信我。這種我通常是不予理會的,我沒有必要花費時間去給這個人普法,若辦案人員是這樣的想法,那我國就不會存在冤假錯案以及國家賠償的程序了。

這是一個程序上的問題,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是相輔相成的,比如:1)取證程序,通過刑訊逼供的證據,那要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2)一些經濟類案件中,鑑定意見沒有《鑑定委託書》、沒有檢材的移送清單,也要申請排除或者不作為指控的證據等等,這些都是程序上的。

那律師通過程序上的辯護。打掉訊問筆錄、打掉鑑定意見等等,才能更好的做實體上的辯護,取得滿意的結果。在張律師辦理的案件中,二審案件就是因為一審程序違法發回重審的。

說了以上,這麼多,主要還是想說程序辯護與實體辯護都是很重要的。

說回本案的主題,像這類案件,被告人被羈押了這麼久,上到法庭,就是想得到公正的審判。讓他戴著械具,實際上就是起到一定的“震懾力了。”

有些被告人話都不敢說,嚇的直哆嗦的都有,雖然現在我國司法在逐步完善,偵查階段非法取證的較少,但實務中還是存在的,那麼這些被告人在取證階段就受到過“威脅”或“刑訊逼供。”

又由於對法律知識的缺乏,他可能也不知道法官“扮演”的角色是什麼,那就即使不是自己做的,也說是自己做的了,因為“只要認罪就能輕判,不認罪就要重判,反正事實就是這樣的。”或者就是不配合開庭。

那此時,在法庭上,辯護人能為被告人爭取到的權利自然要去爭取。就本文開篇討論的這個案件,打開械具後開庭是很順利的,並不存在審判長刻意為難的情況,庭後,還與審判長就案件討論了一會。

開完庭後,家屬給我說,看到老父親戴上手銬腳鐐,都哭了,心裡面很難受。我去看守所見被告人,被告人說這是他這幾個月感受到的一次溫暖。

以上說了這麼多,開庭時是否給被告人戴械具還是要區分開的,像張律師辦理的這類案件,我認為就沒有必要戴著械具開庭了。

2020年11月2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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