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仲淹設立義莊,朱熹開創社倉—淺析中國古代社會救濟制度的發展

中國歷史浩浩蕩蕩幾千年,始終伴隨著戰爭與自然災害的發生,古代老百姓的生活經常處在流離失所、困窘飢寒、水深火熱之中,所以中國古代對貧困人口開展社會救助的歷史也是源遠流長。

社會救濟大體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國家層面的社會救濟,專門負責大面積的自然災害和戰爭災害的社會救助;二是民間層面的社會救助,適合小區域、小範圍的救急紓困,范仲淹設立義莊,朱熹開創社倉,為民間的社會救助開創了先例,也為中國古代的社會救濟事業作出了突出貢獻。

國家層面的社會救濟思想與措施

中國古代國家層面的社會救濟思想與措施大概經過以下三個階段,萌芽階段,發展階段和成熟階段。

一、原始社會時期的社會救濟思想——萌芽階段

五帝時期,當時還處在原始社會時期,便有“塞爭端、通貨財、存亡更守、有無相貨、疾病相救”的社會救助的思想萌芽。夏朝出現了“慈幼”思想。到了商朝,《尚書》中記載:“商代伊尹輔佐商湯,年老告退到致仕”,這種致仕制度可以說是最早的退休制度。

二、先秦時期的社會救濟思想與措施——發展階段

主要社會救濟思想——天下大同的思想

《禮記·禮運大同篇》裡闡述道: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舉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天下大同的思想,包含了對老人、兒童、就業、殘疾人的社會救濟思想。

主要社會救濟措施——保息六政和九惠之政

周朝,從中央到地方,制定了對災荒、孤寡、老幼等實行救助的相應的政策制度,當時的社會救助制度主要有:荒政、養老、恤幼、倉儲、賑災,從而構成一個完整的社會救助體系。

保息六政:

《周禮·地官司徒》記載的“保息六政”:基本內容包括慈幼、養老、賑窮、恤貧、寬疾、安富等六種措施,類似於現代的兒童福利、老年福利、困難救助、醫療服務、住宅與就業服務等各種社會保障工作。其中富有現代意義的是安富政策,安富政策主要體現在國家政策不要“劫富殺富”,在賦稅措施上能夠讓富人承受得起。“保息六政”是中國先秦時期(主要為西周)開展救濟與福利工作的一種形式與方法。

九惠之政:

主要是齊國政治家管仲的思想:基本包括老老,慈幼,旭孤,養疾,合獨,問疾,通窮,賑困,接絕。老老,慈幼、旭孤,養疾,問計,通窮,賑困與保息六政差不多,特意添加了兩條“合獨”和“接絕”,“合獨”是指為喪妻的男子與喪夫的女子做媒使其結合,國家出面當媒婆,可以說是管子為了人們的幸福操碎了心;而“接絕”是指為殉職國事、沒有後代的人出資安排祭祀人員,使其不致做“孤魂野鬼”無人祭祀,體現了管仲之政中非常富有人性化的救助特色。

范仲淹設立義莊,朱熹開創社倉—淺析中國古代社會救濟制度的發展

管仲

先秦時期是中國古代的亂世,戰爭頻繁激烈,諸侯國五百年內爭鬥不息。雖有史料證實先秦的社會救助思想和措施非常先進,但因為生產力的整體低下,實際能執行起來的非常寥寥,估計更多的是存在於理想之中。

三、封建社會時期的社會救濟思想與制度——成熟階段

從封建社會時期開始,隨著儒家思想佔據主導,孔子的仁者愛人,孟子的“仁政”思想深入人心,提供了豐富的社會互助、社會福利政策的社會救濟思想,再加上封建王朝生產力的提高,物質比較富裕,自然而然地社會救濟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有長足的進步。

孟子主張統治者應實行“仁政”: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

我們為大家梳理下封建王朝的社會救濟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措施。

兩漢時期的社會救濟制度

西漢社會救助方面力度加大,制度化逐漸形成,道德教化不斷提高,社會保障的政策化使得社會保障提高到了治本為目的的層次。

東漢時期救助措施更加固定化,操作性更強,貧民成為了社會保障的對象,並首先提了婦女保障。

漢宣帝時期設立了常平倉:其主要功能在於平抑糧價,本質屬於經濟措施,在低價時買進儲存,谷貴時再以低價售出,以此救濟百姓,安度荒年。常平倉一直延續到魏晉南北朝時期,在後期的封建王朝中不斷得到延伸發展。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社會救濟制度

六疾館和孤獨園之類的專門救助機構出現於此時。六疾館與孤獨園的創立,開了國家設立專門機構集中救助鰥寡孤獨和貧病無依之人的先例。

隋唐時期的社會救濟制度

隋文帝開始設立賑濟性質的義倉。由政府徵收糧食建立,或由富戶捐糧儲存而形成。遭遇災荒時,則開倉濟民。義倉延續到宋朝,後因管理不善廢止。

唐朝的社會救助的範圍覆蓋了老人、婦女、兒童、鰥、寡、孤、獨、皇族、官居、士兵、學者、病人、貧困人群等。唐朝的社會救濟制度不僅內容完善,覆蓋全面,而且形成一整套體系,開始以法律的形式對社會救助進行規定。因為唐代社會救濟制度化、政策化,機制更加健全,覆蓋了近代社會救濟範圍的大部分,成為了我國封建社會官方社會救濟機制的雛形。

兩宋時期的社會救濟制度

宋朝的社會救濟內容涉及災害救濟、弱勢群體救濟、醫療救濟等方面,幾乎涵蓋了以救助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的全部內容。《救荒活命書》、《救荒全書》是宋朝時關於救災和荒政的典集。當時的官辦社會救濟機構有:常平倉、惠民倉、福田院、居養院、慈幼院、惠民局、養濟院。

北宋政府在首都開封設了東西南北四家“福田院”。“福田”是佛教用語,認為救濟窮人、積德行善會使自己得到好的報應,所謂“行者得福”,就如種田會有收穫一樣。每家福田院都設有幾百間住房,凡是逃荒入京的流民,赤貧破家的市民,無人奉養的老人,都可以在裡面免費吃飯和居住,並且看病也免費,太醫院的御醫都要奉旨定期做身體檢查,施診給藥。“福田院”特別受皇帝的重視,熙寧二年(1069年)宋神宗鑑於當時京師雪寒,特意下詔:“老幼貧疾無依丐者,聽於四福田院額外給錢收養,至春稍暖則止”。

崇寧元年(1102年)八月,開封府知府吳居厚上書,建議在各路設置將理院,收養無人管的病人,根據病人病情,分別安排到不同的屋子裡,以防傳染;同時設立廚房,為病人做飯和湯藥。宋徽宗同意,並賜名“安濟坊”,俗稱“病院”或“病患院”。

崇寧元年(1102年)九月,又設立居養院,命鰥寡孤獨無人撫養的人到居養院領取米豆,不限時月,隨到隨領。啟動資金為官方接收的絕戶財產,如果不足,支取常平倉裡的利息錢。居養院本來只養沒有生存能力的人,但有時也根據實際情況擴大收養範圍。大觀元年(1107年),京城冬寒,乞丐露宿街頭,凍死野外不計其數。徽宗獲知後緊急命令將所有乞丐一概遷入居養院,後又宣佈:過往軍民看到凍僵之人,均可送到附近的居養院進行救助;不願入院者,給以錢糧讓其回家;在居養院生活的兒童,保障有學上,有飯吃;被遺棄的嬰兒則僱人乳養。

宋朝的生產力大為提高,國富民足,而且宋朝君王對待民生也非常注重,社會救濟制度與措施相對以前的王朝發展的非常健全與到位。

明清時期的社會救濟制度與措施

明朝初年政治清明,社會保障制度較為完善。延續了宋朝的做法。朱元璋窮苦人出身,切身體會到窮人沒飯吃、沒房住的滋味,做了皇帝后,十分關心民生,一定要讓全國所有沒飯吃的人都能填飽自己的肚子,沒房住的人都能住上自己的房子。

《明太祖實錄》記載,洪武七年八月(公元1375年),朱元璋給首都南京的官員下旨,讓他們找一塊空地,蓋二百六十間瓦房,供流離失所的南京人居住。一個月後,他又給上海(當時叫華亭縣)的官員下了一道聖旨,讓他們對宋朝留下來的居養院進行翻修,修好後,給沒有住房的上海人居住。這兩道聖旨下發後,南京和上海的地方官雷厲風行,很快就完成了任務。朱元璋很高興,認為試點成功,想在全國推廣。在當年年底,就給中央的官員下了一道聖旨:“令天下郡縣訪窮民,無告者,月給以衣食,無依者,給以屋舍。”這就是說,命令天下的市縣領導,都要去訪貧問苦,對無依無靠的窮人,每月都要給飯吃,給衣穿,沒有房子住的,國家要給房子,而且全國都要這麼做。

古代封建社會,因為戰爭的頻繁,國家層面的救助往往侷限於大面積的自然災害,而國家層面的救助效果往往受到國家財力、執行官員的辦事能力以及廉潔程度的影響,許多好救助政策的執行效果往往大打折扣,有的最後不了了之,關門了事。

據《宋大詔令集》記,崇寧四年(公元1105年)五月詔:“朕之志於民深矣,吏不奉法,但為具文,以應詔令,並緣為奸,欺隱騷擾。元元之民,未被惠澤。”次年六月又詔:“訪聞小人乘間觀望,全不遵奉,已行之令,公然馳廢,懷奸害政。如居養鰥寡孤獨,漏澤園、安濟坊之類,成憲具在,輒廢不行,監司坐視,不復安舉”,至政和二年間更發生拆賣房屋設備、轟趕孤老事件。

“山高皇帝遠”!封建王朝時國家層面的救助往往不盡如人意。所以,日常社會救濟主要靠由民間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自主完成的。而民間社會救濟的主要組織或個人有三個主體,分別是地方精英、宗族和宗教團體。

一、 地方精英

地方精英一般由兩類人構成,一是鄉紳,二是商人。

鄉紳階層是中國封建社會一種特有的階層,主要由科舉及第未仕或落第士子、當地較有文化的中小地主、退休回鄉或長期賦閒居鄉養病的中小官吏、宗族元老等一批在鄉村社會有影響的人物構成。他們近似於官而異於官,近似於民又在民之上。

鄉紳的社會救助要惠及特定區域中的外族貧民,甚至外地域的貧民,遠比後面提及的宗族之間。鄉紳的救助活動主要體現在賑災活動中,主要有朱熹的開辦社倉和開設“粥廠”兩種個人主導的形式。

鄉紳的社會救助形式

1、朱熹首倡開辦社倉,成為鄉紳開展社會救助的重要措施

他提

范仲淹設立義莊,朱熹開創社倉—淺析中國古代社會救濟制度的發展

朱熹

出“天下之務莫大於恤民”《(宋史•道學傳•朱熹傳》),重視災後的蠲(音juan,免除之意)免和賑恤,“救荒之政,蠲除賑貸固當汲汲於其始,而撫存休養尤在謹之於其終”《(繳納南康任滿合奏稟事件狀》,《朱子全書》第20冊),指出政府實施荒政要善始善終,使災民真正能“筋骸氣血庶幾可復其舊”。

乾道四年(1168年)時,朱熹居住在苻堅崇安縣開耀鄉,該年發生大饑荒,朱熹向縣政府借糧食600石貸給農民,之後農民如數歸還。朱熹覺得方法挺好的,真正能幫到農民,就在民間進行深入推廣。朱熹特意制定了推廣的規則:按照25戶設一單位“社”,每年一次向鄉民放貸一石米,平常年歲收取20%的利息,“若逢小飢之年利息減半,大飢之年利息全免”。此後的14年中,朱熹開創的社倉將不但600石糧全額還給政府,而且多出了3100石糧。朱熹將這3100石息米繼續專供放貸,不再收取利息,每年只收3%的損耗,這就是社倉之法。在朱熹的提議下,閩、贛蘇、湘的一些地方也開展了推廣,收效甚好,到了明清兩朝,社倉之法大為盛行。社倉貸賑實際上就是由鄉紳主導的民間互助的貧困救助形式。

2、鄉紳開辦粥廠,漸成鄉紳社會救濟傳統

鄉紳開展的救濟方式最主要的、最簡單的、也是見效最快的就是我們在電視劇中經常見到的開“粥廠”。如明朝萬曆年間金華人張柏,荒年在城西百里之外的四區開設粥廠,救助四方逃難的百姓。在明清時期,災年由鄉紳設粥廠救助饑民成為一種傳統。

商人的社會救助形式

商人參與社會救助活動主要表現為遇到大規模災害時應政府要求進行救助,有時候也作為一個社會人出於良心和道義在經商途徑區域開展救助活動。明清時期,商人社會地位大為提高,社會責任感也大為增強,所以這種商人救助活動在明清開始大量記載。如明朝崇禎年間,安徽商人吳民仰,販糧途徑發生大饑荒的松江時,將所載千石小麥全部分發饑民,讓當地老百姓倖免於難。

據一篇專門研究揚州鹽商的論文統計,從康熙十年到嘉慶九年這130餘年的時間裡,揚州鹽商或以“鹽商”的名義,或以個人的名義,共出資賑災24慈,捐助白銀277.96萬兩,糧食22.95萬石。

二、 宗族的救助

宗族救助就是在古代中國普通老百姓家族之間的幫扶救助,以血緣關係作為紐帶,守望相助,共相扶持。宗族救助是中國古代歷史中最主要的社會救助方式。宗族救助主要由兩種形式,一是成立義莊,將宗族中的田地出租獲取收益進行慈善救助;二是互助性救助。

1、范仲淹開創義莊,利用宗族田地收益贍濟族人

范仲淹設立義莊,朱熹開創社倉—淺析中國古代社會救濟制度的發展

范仲淹

義莊由宋代名臣范仲淹首創,並且親自定理了《義莊規矩十三條》。范仲淹祖籍彬州,生於蘇州吳縣。晚年,范仲淹捐獻畢生大部分的積蓄,在家鄉蘇州購置良田千餘畝,設立義莊。這種義莊在範氏家族內部創設,在家族範圍內進行慈善救助。

根據范仲淹親自訂立的《義莊規矩十三條》所記載,“逐房計口給為,每口一升”,“冬衣每口一匹”,“嫁女支錢三十貫”,“娶女支錢十二貫”,“諸房喪葬,尊者有喪先支十貫,至葬事十五貫,次長五貫,喪事支十貫”等項目,另外“鄉里外姻親戚,如貧窘中非次遇難,或遇年飢不能度日,諸房共享度詣實,即於義田米內量行”等。

義莊規矩制定比較詳盡,從口糧、衣料、嫁娶費用、喪葬費、科舉費,此外還有義學、房屋借居、借貸等。幾乎囊括了族人在現實生活中所有問題,從發放的對象、數量、方式、管理、監督等事項,都有具體可操作的規定。義莊規矩中有幾方面值得注意:義莊主要是主要救濟宗族的,同時也顧及到鄉親和姻親;宗族發放對象不論貧富,一視同仁;糧食、布匹、奴婢口糧、紅白喜事、其他急難事宜,賙濟範圍非常寬泛;賙濟對象特別照顧無經濟收入的婦女,對再婚婦女並無歧視。

贍濟的對象是居住於本鄉的族人,不分貧富,一視同仁。范仲淹開啟了宋代慈善事業的一個新時代,對後人從事慈善事業,也有深遠影響。而其所創的範氏“義莊”綿延達八九百年。一個民間、家族性的慈善機構,能夠延續如此之久,在中國歷史上獨一無二,足見范仲淹深廣的智慧以及深厚的道德情操,“先生之德,山高水長”。

范仲淹設立義莊,朱熹開創社倉—淺析中國古代社會救濟制度的發展

範氏義莊

而在範仲俺的成功示範下,宋、元時期義莊達到七十多個,明朝發展到二百多個,到了清朝“義莊遍天下”,許多鄉紳為了家鄉出錢出力,在社會救助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共籌財物,宗族間互惠互利的互助性救助

義莊的救助都是依據族產實施的,宗族救助的另一種形式則只涉及族人的私有資源,由族人共籌財物,互惠互利,可稱為互助性救助。互助性救助的形式有三種:第一,臨時性集資捐物救助。這是一種最簡單、最古老的宗主救助形式,即族人遇到天災人禍,或貧困者遇到婚喪嫁娶等人生大事,經濟上陷入困境,大家按貧富不同集資幫助。第二,組成宗族內的互助性團隊,如“義社”、“義會”、“長壽社”、“孝義約”等,進行約定的專項貧困救助。這種組織一般是族人資源參加,按一定的規定交納會資,碰到誰家有事,義會則按約定給予經濟上的自主。第三,建立宗族內的“義倉”。義倉是一種平日大家集糧,災年向經濟窘迫者借貸的賑災系統。

中國古代歷史上就出現了這種宗族的互助救濟條約——呂氏鄉約。凡有水災、盜賊、疾病、死喪、孤弱、誣枉、貧乏之家,可以告約正(協約的管理人員),約正則邀集約中之人,互相救濟。這種互濟還不止限於約中之人,對於其他鄰里有困難者,也有義務幫助。

范仲淹設立義莊,朱熹開創社倉—淺析中國古代社會救濟制度的發展

呂氏鄉約

三、 宗教團體的救助

宗教團體的救助常見於佛教對老百姓的救助。自佛教傳入中國後,佛教中普度眾生的思想是佛教人士救助老百姓的思想基礎。佛教的社會救助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救助貧乏人士

對貧窮之人施捨財物,使他們得到日常衣食。據《續高僧傳》卷十八《釋智舜傳》記載:每見貧餒,淚垂盈面,或解衣以給,或割口而施,由此內撤外化。”釋智舜行事仍以慈悲為懷,日常生活中,每見飢寒之人,即將自己的衣食隨手施予;每年冬天,還將自己的化緣所得,購買棉衣,施捨罪囚,以解其凍餒之苦。

除職業僧侶外,在家信徒也捐獻財物,救貧濟困。據《北齊標異鄉石柱頌》記載,北魏孝莊帝末,范陽地區的居民,為了救助途徑此地的流民和旅人,共同出資,興立義食,為他們免費提供吃飯和歇腳之處。隨著時間推移,逐漸搭建“義堂”,作為固定性的建築,為行人提供休憩、飲食之處。

賑濟饑荒

佛教的福田思想促進了民間救濟工作的開展。據《魏書釋老志》載:北魏中期,災害頻仍,沙門統曇濯奏置僧粟,以拯濟黎民。

具體運作方式:在豐收之年大量收納粟米,所獲米穀由僧曹管理,其具體用途是隨時施給那些遊方僧人,凶荒之年則用來賑濟貧民。

施醫舍藥

佛教中有教義:見病不救等同於見死不救,信徒若有這種行為,即屬犯戒。佛教徒憑藉傳入的印度醫術,為民眾進行疾病的診治。

佛教教徒通過對社會救濟的廣泛參與,一方面向人們傳達了佛教救苦救難、大慈大悲的形象,吸引了人們的關注,增加了人們對佛教的信仰,另一方面,幫助很多瀕臨絕境、處於危難之中的人擺脫困境,從長遠來看,增加了社會凝聚力,穩定了社會統治秩序。

地方精英、宗族和宗教團體的社會救濟成為了中國古代社會救濟的主流,因為他們能近距離、第一時間內接觸到當地困急窘迫的老百姓,社會救濟的時效性與力度大大增強,能在短期和長期真正切實地緩解、解決了老百姓的生活困苦。

參考資料:

《佛教信仰與北朝時期的社會救濟》邵正坤

《我國古代的社會救助:途徑與成效》劉志揚

《宋朝的福利院、救助站和公共墓地》王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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