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不到保護費就砸“場子”! 兩男子尋釁滋事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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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不到保護費就砸“場子”! 兩男子尋釁滋事被判有期徒刑

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系統,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黃某、易某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並一審宣判。


2019年,家住江津區珞璜鎮的黃某、易某因“缺錢用”,夥同其餘3名男子(另案處理)向當地門店經營者收取保護費。3月底,黃某、易某等人前往珞璜鎮一家茶館,以“不拿錢就砸店”進行威脅,成功迫使其經營者向其支付保護費1200元,幾人將其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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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黃某、易某等人在前往隔壁另一家茶館收取保護費時,遭到了茶館老闆秦某的拒絕,幾人因此懷恨在心。


數日後,黃某、易某等人再次來到秦某經營的茶館,將茶館內的3臺麻將機、1臺洗衣機、1臺冰箱、22張塑料凳、4張木凳悉數砸毀。經重慶市江津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上述被損毀物品價值人民幣1萬餘元。


2019年4月底至5月,被告人黃某、易某先後在珞璜鎮家中和某客運中心被公安機關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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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黃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被告人易某拒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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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易某夥同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黃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易某的辯解理由與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不符,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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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及認罪、悔罪態度,江津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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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行為損害社會公共秩序,嚴重阻擾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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