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設立個體工商戶紓困專項資金,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

“個體工商戶必須將貸款用於與抗擊疫情、復工復產復商復市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給予個體工商戶貼息支持的貸款額度每戶不超過20萬元;信用類貸款不超過3個工作日,其他類型貸款不超過7個工作日。”27日,《武漢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個體工商戶紓困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出臺,加強對設立的200億元貸款額度紓困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管理辦法》規定, 紓困專項資金支持對象為:201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守法經營、徵信記錄良好、依法納稅,受疫情影響而產生暫時流動性困難,經過幫扶能夠較快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個體工商戶。重點支持商貿流通、餐飲食品、旅遊住宿、交通運輸等行業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數量,以201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註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數量為基數。按照各區個體工商戶戶數佔全市總戶數的比例,將200億元紓困專項資金貸款額度統籌分配至各區。

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市市場主體130.13萬戶,比上年增長9.9%。其中,個體工商戶73.94萬戶,增長6.9%。

納入紓困專項資金支持名單的個體工商戶,通過“漢融通”平臺進行註冊登記,提出融資需求,按照就近、銀行網格化管理的原則,自主選擇貸款經辦銀行。

《管理辦法》規定,經辦銀行應當儘量簡化審批資料和流程,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在符合基本信貸准入條件和個體工商戶提供的審批資料齊備的情況下,儘快完成盡職調查、授信審批和放款。原則上信用類貸款不超過3個工作日,其他類型貸款不超過7個工作日。

個體工商戶必須將貸款用於與抗擊疫情、復工復產復商復市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規定,享受貼息支持貸款的個體工商戶,不得挪用貸款資金用於償還其他債務,不得將貸款資金用於金融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和個人消費,不得用於投資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一經發現,取消個體工商戶享受的優惠貸款,追回貼息資金,並將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於紓困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管理辦法》規定,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對納入紓困專項資金支持名單個體工商戶獲得的本市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新發放貸款,財政部門按照不超過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50個基點給予貼息,給予貼息支持的貸款額度每戶不超過20萬元;已經享受其他財政貼息支持的,不再享受此貼息政策。貼息計算期限自貸款實際發放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長江日報-長江網記者唐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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