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報】輪胎未及時更換埋隱患 爆胎致人員傷亡被判刑

杜某明知車胎更換週期和更換條件,但在車輛輪胎出現應被更換情形下而未予更換,致使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在高速路上行駛過程中因車胎老化發生爆胎,導致車輛失控與行駛車輛與防護欄發生碰撞,造成車內人員一死、五傷的嚴重後果。杜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訴至法院。近日,順義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杜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杜某更換江淮牌小型汽車左右兩後輪輪胎(兩輪輪胎同一型號同一時間生產,且同時使用)。2019年7月,杜某駕駛該車時右後輪輪胎自然爆胎,杜某更換新輪胎,其明知應一同更換左後輪輪胎,但因工作時間及經濟問題並未更換。2019年8月24日,在北京市順義區京承高速出京方向,被告人杜某駕駛該車(內乘被害人六人)由南向北行駛時,小型普通客車左後輪爆胎後,車輛與高速公路東側防護欄相撞,之後小型普通客車又與鄒某所駕駛由南向北行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右側前部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六人受傷。經鑑定,小型普通客車左後車輪輪胎的破損特徵符合自然爆破所致;左前車輪輪胎的破損特徵符合異物撞擊、切割所致。經認定,杜某為全部責任,鄒某等人為無責任。

據被告人杜某稱:其2015年其更換左右前輪輪胎,2017年又更換左右前車輪輪胎,將換下了的前輪胎分別對稱替換掉了左右後輪胎,2019年7月右後輪胎因為爆胎進行了更換,但是因為忙,也是因為僥倖心理,沒有對老化的左後輪胎進行更換。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輕傷,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由被告人杜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及被害人近親屬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合理賠償(另行解決)。被告人杜某犯罪後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已經賠償部分傷者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且認罪認罰,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