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6种遗嘱有效要件

一、民法典6种遗嘱方式有效要件规定的公式:

1、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见证人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及年月日+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两个以上见证人——危急情况消除后+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公证机构办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相关法条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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