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将明确保护性自主权,性骚扰者要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

性自主权: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个人具有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和决定自己在性方面的一切事务的权利。他人不得侵害或者破坏个人的这种权利。

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是指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

《民法典》生效后,将明确保护性自主权,性骚扰者要承担民事责任

规定:

对于性骚扰的规定,主要是位于《民法典》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第二章。

该规定为: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生效后,将明确保护性自主权,性骚扰者要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1、侵犯权利为:身体权和健康权

从《民法典》将性骚扰规定在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范围内,可以得出。

性骚扰主要侵犯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也就是将性的自主权,归属于身体权和健康权。

《民法典》生效后,将明确保护性自主权,性骚扰者要承担民事责任


2、承担的责任为: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主要在于,性骚扰是在刑事范围范围外的,如果是构成强制猥亵罪,那么自然有着刑事处罚。

一般的性骚扰达不到刑事犯罪和遭受行政处罚的程度,甚至在行政处罚后,在民事上也并无明确规定民事责任范围。

此条明确规定被性骚扰者属于被侵权人,有着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对于被性骚扰的人,提供了明确救济渠道。

《民法典》生效后,将明确保护性自主权,性骚扰者要承担民事责任



3、性骚扰的方式为: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

该条明确界定了性骚扰的方式,且留下了口子没有固化性骚扰的方式,也就是说性骚扰的方式,不限于身体接触,言语、文字的等非身体接触的方式,只要是实施性相关的行为,就侵犯了行为人的性自主权。

4、主观上:性骚扰者主观上为故意,被性骚扰者为:违背其意愿,


《民法典》生效后,将明确保护性自主权,性骚扰者要承担民事责任


5、性骚扰和被性骚扰的主体:不限于女生,男生也可

该条并无明确说明,被性骚扰和性骚扰的主体,那么也就是说,男生和女生,都可以作为被性骚扰和性骚扰的主体

6、明确了社会义务承担者为:企事业单位等组织

企事业单位有义务保护其职工或者存在从属关系的人,不受到性骚扰的侵害,如果其职工遭受了性骚扰,就属于违背了其义务,那么其单位员工也可要求其承担责任。

至于责任类型,是否属于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后续的细则来规定。

《民法典》生效后,将明确保护性自主权,性骚扰者要承担民事责任


亮点与意义:

1、亮点:

本次《民法典》将性骚扰以法律规定形式确定下来,作为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方式。

且明确了性骚扰侵权的方式、救济措施、主客观对象和社会组织应尽的义务。

2、意义:

对于以前不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说模糊的侵犯性自主权的性行为,有了明确的责任承担方式。

这意味着,通过给予被性骚者明确的救济渠道,来对性骚扰者进行经济上处罚,可以有效保护性的自主权和遏制社会不良风气。

《民法典》生效后,将明确保护性自主权,性骚扰者要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时间:

《中华通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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