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取保侯審?取保候審怎麼適用?

一、概念及適用條件

取保候審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專門機關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禁止性規定:《高檢規則》第84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78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77條第1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取保候審的具體程序

1.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和執行機關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專門機關都有取保候審的決定權;

(2)公安機關是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沒有取保候審的執行權;

(4)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2.取保候審的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後,人民法院仍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

(3)案件進入不同的訴訟階段,公檢法機關對於繼續取保候審的,期限重新計算。如法院受理案件後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期限重新計算;繼續使用保證金保證的,不再收取保證金。

3.取保候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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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的規定及違反規定的處理

(1)必須遵守的規定:①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②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③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⑤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2)公檢法機關可責令遵守的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①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②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③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④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3)被取保人違反義務或者犯罪的法律後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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