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搞懂了退休政策!各類人員退休年齡詳細公佈!

我國的“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經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1978年6月2日頒發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別看文件老,現在依然有效喲。人家可是經黨中央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的,屬於行政法規。

有學問的人都知道,在我國法律體系的效力位階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次往下就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再往下的規章、規範性文件、覆函等等統統都得靠後站。

《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所以這個104號文件的效力還是很高的,已經管了近40年。

俗話說的好,“物以類聚、人以群分”。下面我們再來看看三六九等不同身份退休年齡的不同規定:

一、幹部的法定退休年齡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五歲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 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 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 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定退休年齡的重申:

上面提到的都是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原版規定。後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重申: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

再後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又作了一次解釋: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請求對“法定退休年齡”概念予以解釋的請示》(京勞社辦文〔2001〕27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發的《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請你們按此精神解釋執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備註:勞社廳函〔2001〕125號覆函對“法定退休年齡”的概念解釋似乎有所收縮,元芳,你怎麼看?

三、國有破產企業提前退休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

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範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適用於同一名職工。

對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範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1〕20號)第三條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保險後,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併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注意:這個只是個可“領取”的年齡,不是“退休”年齡。

五、延長退休年齡的規定

(一)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年齡

為了充分發揮高級專家的作用,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多作貢獻,《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第一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級專家,係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高級農藝師、正副主任醫師、正副編審、正副譯審、正副研究館員、高級經濟師、高級統計師、高級會計師、特級記者、高級記者、高級工藝美術師,以及文藝六級以上的專家。

第二條規定: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年齡,一般應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對其中少數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徵得本人同意,經下述機關批准,其離休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

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六十五週歲;

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七十週歲;

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暫緩離休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二)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延長退休年齡

為了充分發揮現有骨幹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促進教育、衛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並考慮到腦力勞動的特點,1983年9月12日《國務院關於延長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國發(1983)142號),決定在一九九0年前,對在上述單位工作的講師、主治醫師、工程師、農藝師、助理研究員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含中等師範學校)和高中畢業學歷或經嚴格考核取得同等學力的、教學經驗豐富的中、小學教師中,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有較強的業務能力,本人又願意繼續工作的,經所在單位報請縣一級以上主管機關嚴格審查批准,可將他們的退休年齡延長一至五年,延長後的退休年齡,女同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週歲,男同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五週歲。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人員的退休年齡,仍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三)女幹部延長離退休年齡

1987年5月2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女幹部離休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勞人老[1987]2號)及其它文件,還對女幹部、女性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年齡作了相應規定,在此不再贅述了,反正女幹部也不怎麼看勞動法庫。

最後,大家也知道,退休是需要審批的,審批手續通過後才能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現在都是打到銀行帳戶或社保卡上,屆時足不出戶,就可以坐等到帳、過一個愉快幸福的晚年了。


終於搞懂了退休政策!各類人員退休年齡詳細公佈!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國建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國家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利於工人隊伍的精幹,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準,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準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六條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標準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 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

我國農業生產水平還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對增加城鎮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必須嚴加控制。因此,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儘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農村後,其口糧由所在生產隊供應。

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應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十一條 工人退休、退職後,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農村社隊後,街道組織和社隊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注意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街道、社隊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職工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連同本人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在內,不能超過本人在職時的標準工資。 對於單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職後要求遷到家屬所在地居住的,遷入地區應當准予落戶。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退職工作要分期分批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而任意擴大退休、退職範圍和降低招工質量。

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過去有關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準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自本辦法下達之月起,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改變退休費標準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職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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