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加大設施農業用地支持力度,利好現代農業!


我國將加大設施農業用地支持力度,利好現代農業!

為適應農業現代化發展趨勢,建立設施農業用地保障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自然資源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印發《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佔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佔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佔補平衡。

我國將加大設施農業用地支持力度,利好現代農業!

以下為《通知》要點:

一、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其中,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乾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汙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二、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佔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於位置關係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佔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佔補平衡。

三、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其中,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築。

四、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日常管理。國家、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通過各種技術手段進行設施農業用地監管。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彙總情況後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動工建設。

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已到期,自動廢止。

本通知有效期為5年。

拓展閱讀:

其實,早在2008年,農業部發布《關於促進設施農業發展的意見》,而近幾年國家也以不同形式多次發佈過大力支持設施農業發展的政策文件,同時也被寫入了中央一號文件。相關文件指出設施農業技術密集、集約化和商品化程度高。發展設施農業,可有效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提高農業素質、效益和競爭力,既是當前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新階段的客觀要求,也是克服資源和市場制約、應對國際競爭的現實選擇,對於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同時,在農村產業用地予以支持,國土資源部政策明確,各地單列安排農村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時候,要安排不少於國家下達當地計劃指標的5%,用於農村產業靈活發展用地需要,為農民住宅、農村發展等提供用地保障。同時,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自2015年起,由各省區市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行的農產品加工、倉儲物流、產地批發市場等建設單獨安排用地計劃指標,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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