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退休又多上了一年班,现在单位以不能拿双份钱为由要求退还,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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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根据劳动法退养规定,男60岁。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如果工作需要,或者身体允许。经过 口头协商工资待遇,单位可以继续聘用:但各方面权益不在受法律保护。至于你说的工资需要退还 根据公平原则:不符合规定的。这属于民事诉讼,你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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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退休又多上了一年班,现在单位以不能拿双份钱为由要求退还,合理吗?当然是不合理的。你退休后在单位多上一年班,相当于是退休后返聘,和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在单位退休后,有部分单位为了工作的连续性,或是因为单位工作的需要,需要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继续工作,有的可能签订了返聘协议,有的没有签订,但是退休前在原单位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照发,我现在就属于这种情况。我2015年就已经在单位办理了退休,但是到现在为止我还在原单位上班,仍然担任原来职务,拿原来的工资待遇,当然这首先要建立在原单位需要和愿意的基础之上。

退休后继续在单位上班,不管和单位是否签订返聘协议,其关系都是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虽然单位发的工资和没有办理退休前的工资是一样,甚至还要高于以前的工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实这不是工资,相当于是劳务收入;那么除了劳务收入以外,因为你已经办理了退休,也要从社部门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金是通过自己上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达到社保法规定的领取条件以后,获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和退休后在单位继续上班,领取劳务收入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待遇,所以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要求退还所发的劳务收入,这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也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情的。

你办理退休一年多,领取的是养老金,养老金是由社保局来发放的,这是你退休所得,也是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以后享受的待遇,这是义务和权力关系的体现。缴纳社会保险是前提,获得养老金是结果,这和退休后继续在单位工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养老金这部分钱,单位是没有办法要求退还的;退休后继续在单位工作,首先是经过单位允许,自己才有可能继续在单位工作,作为退休人员,退休了继续为单位工作,这既是单位的需要,同时也是退休人员对单位的一种感情依赖,可以选择愿意继续为单位工作,也可以选择不继续工作。如果选择了愿意继续工作,那么实质上就和原来的单位形成了劳务关系,按照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劳务报酬,而这个劳务报酬和劳动者有没有养老金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也是用人单位没有权去管理和过问的,劳务者获得的劳务报酬,只要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也是没有理由要求退还的。

综上所述,在单位退休后,又多上了一年班,退休后继续在单位上班的是属于劳务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务关系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劳动者的所得,是没有理由退还的;退休后依法领取养老金,而养老金是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后依法享受的养老待遇,这和单位也没有关系,所以也是无法退还的,既然两者都是合法收入,那么怎么退还,退还哪一份钱呢?这纯粹属于单位的无稽之谈,肯定是完全不合理的,不需要去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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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单位以不能拿“双份钱”为由要求退还,这是一个奇葩的说辞,也是一个无理的借口,根本站不住脚!

何为“双份工资”呢?这里是指在原单位退休,按政策规定按月由社保部门拨付领取的一份基本养老金,再一份是指在单位退休又多上了一年班,由单位按月支付的劳动报酬。

在单位退休又多上了一年班,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这难道不应该吗?必须明白,参保员工到站退休后,他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就必然自动终止。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已不存在工作问题,即没有继续提供个人劳动的义务了。而他退休后又多上了一年班,这必然属于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退休人员所提供的额外劳动,单位按照提供额外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完全合理合情合法!

很显然,如何看待并定性退休后又多上了一年班,这才是揭示矛盾问题的关健所在。必须指出,把退休后按月领取的一份法定基本养老金,与在单位退休又多上了一年班,即提供了个人的额外劳动,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混为一谈,是根本错误的。它们是性质与概念完全不同的两码事,风马牛不相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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