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關於鄭州騎電動車過馬路需要下車推行的新聞鋪天蓋地。很多媒體人缺乏法律知識,一味博眼球的轉發消息,卻從沒有仔細解讀交法70條。給大家科普一下。
這種供行人過馬路的地方,沒有紅綠燈有斑馬線,需要下車推行。
這裡,非機動車通過四車道以上道路時需要下車推行。
這裡,路口,有正規非機動車道的,正常騎行就可以了。
好了,大家都散了吧。新聞裡說的交警二大隊處罰的地方,嵩山路互助路,熟悉鄭州的都知道那裡已經只有斑馬線了,
差不多就是這個樣子。要知道本來交法就規定禁止在斑馬線上騎車的。
所以大家還是照常生活,過路口該騎車騎車,但是在非路口的地方橫過馬路時,下車推行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