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重金屬汙染地塊土壤固化

重慶市重金屬汙染地塊土壤固化/ 穩定化修復工作指南(試行)


發佈單位:重慶市土壤修復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1 編制目的和背景
為提升土壤治理修復行業技術水平,促進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 42 號)和《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防治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 332 號)的相關要求,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南。本指南由重慶市土壤修復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組織制定。重慶理工大學、重慶匯亞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重慶環投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重慶市生態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重慶大學共同編寫。本指南以國家和重慶市相關標準、規範為基礎,著重體現擴充和細化的內容。用於規範和指導聯盟成員單位重金屬汙染地塊土壤固化/穩定化修復工作。
本指南為首次發佈,將根據實際管理需求,適時修訂。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指南。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T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汙染控制標準
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
HJ 25.4 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HJ 25.5 汙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
HJ 682 汙染場地術語
HJ/T 299 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
HJ/T 300 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緩衝溶液法
DB50/T 722 汙染場地治理修復環境監理技術導則
DB50/T 724 汙染場地治理修復驗收評估技術導則


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


3 工作程序
重金屬汙染地塊土壤固化/穩定化修復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前期準備、修復方案編制、修復實施與環境管理、效果評估與後期管理等(如圖3-1)。


重慶市重金屬汙染地塊土壤固化/ 穩定化修復工作指南(試行)


4 前期準備工作
4.1 資料收集

資料收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本項目地塊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和土壤汙染風險評估報告,主要了解地塊基本信息、地塊汙染情況和地塊敏感目標分佈等三方面的信息。其中地塊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地塊土地利用狀況、地塊平面佈置、地形地貌特徵、氣象資料及水文地質特徵等內容;地塊汙染情況主要包括汙染物種類、空間分佈、汙染程度、修復範圍及修復目標等;敏感目標指在修復實施過程中地塊周圍可能受到汙染物影響的居民區、學校、醫院、飲用水源保護區以及重要公共場所等。
4.2 現場踏勘
現場踏勘主要是考察地塊目前情況,特別關注與前期地塊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時發生的重大變化,以及周邊環境保護敏感目標的變化情況。現場考察地塊修復工程施工條件,特別關注地塊用電、用水、施工道路、安全保衛等情況,為修復方案的工程施工區佈局提供基礎信息。若修復工程涉及場外處置時需對場外處置地塊及周邊進行現場踏勘,確保修復工程順利進行。


4.3 補充調查
如前期資料收集及現場踏勘仍不能滿足修復方案編制基礎信息要求,應開展針對性的補充調查工作,補充該方面的資料內容。
5 修復方案編制
5.1 選擇修復策略

結合地塊環境調查與評估結果、修復工程施工條件等因素,分析確定擬採取的固化/穩定化修復策略,如原地修復、原址異位修復、異地修復等。
5.2 修復技術篩選
修復技術篩選可按照《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4)和《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等執行,綜合地塊環境調查和評估結果,分析和篩選適用於地塊土壤修復的固化/穩定化修復的具體技術方案。
5.3 修復技術可行性評價
修復方案編制期間需根據地塊實際情況進行修復技術可行性評價。所有修復項目均應進行案例分析並開展小試工作,此外原地修復面積大於3000m 2 或異地修復方量大於 6000m 3 的項目還應進行現場中試。案例分析原則上是對已實施過的案例進行分析,根據地塊實際情況(汙染因子、汙染物分佈、水文地質情況、土壤質地等)論述待修復地塊藥劑的適用性。小試需針對待修復地塊汙染物種類及濃度開展,原則上各汙染物至少應開展高、中、低 3 個濃度的實驗。中試需根據小試結果並結合地塊實際情況進行,原則上中試方案應對所有汙染物的最大濃度進行實驗設計。針對異地修復,中試實驗總方量不少於 10m 3 。針對原地修復,中試時,注射井不少於 4 口,且中試深度應不小於地塊環境調查發現的汙染區最大深度。可行性評價主要包括:

(1)分析所用技術的成熟性;
(2)確定汙染土壤的理化特徵與均質性
(3)確定汙染物的類型、汙染物分佈、汙染程度
(4)確定修復藥劑對環境產生的影響
(5)確定修復條件以及適用性
(6)確定施工工藝參數
(7)保障物料的來源
(8)考察施工對環境的影響


6 修復實施與環境管理


6.1 修復實施
6.1.1 固化/ 穩定化作業場地

固化/穩定化修復工作實施內容可參照《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25.4)、《汙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 25.5)及《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但對其固化/穩定化作業場所做出如下規定:


(1)總平面佈置圖應包括篩分區、固化/穩定化區、養護區、穩定修復后土壤暫存區等內容,各區域面積應滿足施工要求。


(2)固化/穩定化施工場地應當採取地面硬化及防滲處理,現場還應採用的二次汙染防治設施,包括但不限於防塵、防雨的大棚、收集雨水和滲濾液的溝渠、水池、洗車池及汙水處理設施、石塊清洗用構築物等。


(3)固化/穩定化施工期間還應按照相關環保要求配置汙染防治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灑水噴霧降塵、道路抑塵、隔音圍擋、噪聲及粉塵濃度監控等。
6.1.2 再次清挖範圍的規定
修復工程實施階段,經過清挖而未達到修復目標要求的區域,應再次組織清挖。在無具體檢測數據情況下,可根據該點位所代表的坑壁或坑底區域實施再次清挖,每次擴展清挖不少於 0.5m,直至達到修復要求。


6.2 環境監測
修復工程實施過程中,不同環境要素的監測點位佈設和監測項目要求可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25.2)、《汙染場地治理修復環境監理技術導則》(DB50/T 722)和《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等技術規範執行。但對環境監測頻次作如下規定:


6.2.1 廢水
施工過程產生的廢水每次排放前均應委託效果評估單位或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採樣,並送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6.2.2 大氣
大氣環境監測應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採樣和檢測。監測頻次視不同時期而定,施工期應每月採集監測一次,施工期監測不少於一次,施工前和施工後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
6.2.3 噪聲
噪聲監測應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監測。監測頻次視不同時期而定,施工期應每月採集監測一次,施工期監測不少於一次,施工前和施工後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
6.2.4 地下水
若重金屬汙染地塊存在穩定地下水,地下水監測應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採樣和檢測。監測頻次視不同時期而定,施工期應每月採集監測一次,施工期監測不少於一次,修復工程完成後監測一次,施工前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
7 修復效果評估與後期管理

7.1 土壤修復效果評估

土壤修復效果評估主要內容可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汙染場地治理修復驗收評估技術導則》(DB50/T724-2016)和《汙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HJ 25.5)執行。但對於修復目標值作如下規定:
7.1.1 清挖後的基坑
針對異位修復後的基坑土壤,通常採用以地塊調查評估、修復方案或實施方案中確定的修復目標值。
7.1.2 修復後的土壤
修復後的土壤檢測項目及其評估標準值應當根據其最終去向確定,除按照HJ 25.5 的要求外,還應該具體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a)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

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填埋的修復土壤,採用《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緩衝溶液法》(HJ/T 300)進行浸出毒性評估,其浸出毒性須滿足《生活垃圾填埋汙染控制標準》(GB 16889)中規定的入場要求。
b)原位修復、場內回填


對原位修復、場內回填的修復土壤,採用《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HJ /T299)進行浸出毒性評估,其浸出毒性應滿足接收地的相關管理標準要求或根據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確定,原則上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Ⅲ類標準。


c)異地利用
異地利用的修復土壤,需根據利用區域的實際規劃或使用情況,確定修復目標值。
7.2 後期管理
後期管理的要求可按照《汙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 25.5)執行。針對重金屬汙染土壤原位修復、修復后土壤場內回填或異地利用的項目,可通過設置地下水監測井對其進行長期採樣和檢測。如穩定地下水位埋深較深(如大於 15 m)或地下基岩出露較淺且沒有明顯淺層地下水的,可不進行地下水監測;但修復區域下游 2000 m 範圍內存在農村地下水飲用水井、灌溉井等情況時,應對已有水井進行長期監測,否則,若重金屬汙染土壤原位修復、修復后土壤場內回填或異地利用的面積大於 3000m 2 ,應定期對修復後的土壤進行採樣並開展浸出毒性測試,從而評估其長期穩定性。長期監測時間原則上不少於三年,其中第一年每季度監測一次,後兩年每年監測一次。長期監測可視監測結果進行調整,遵循初始監測頻率高,隨時間延長,效果穩定,可以延長取樣間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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