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和死緩,原來差別在這些方面

當一份刑事判決書中表述為,判決被告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難道是指兩年後被判死緩的被告人都會執行死刑嗎?答案是NO。

死刑和死緩,原來差別在這些方面

死刑和死緩其實是兩個不一樣的詞語,我們經常聽說死緩和死刑,其實這二者的執行方式是不同的,那麼死刑與死緩的區別是什麼呢?一起來了解一下兩種刑罰方式的差別吧!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於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

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於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死刑和死緩,原來差別在這些方面

一、死刑和死緩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前提不同

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

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後果不同

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緩刑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死緩是死刑緩期執行的簡稱,死緩不是獨立刑種,而是運用死刑的執行制度。

二、死緩怎樣執行

對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人,可以在判處死刑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在考驗期間內若無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即可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制度。

如在緩期執行期間仍然有(故意)犯罪表現者,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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