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無罪判決

一波三折的無罪判決:

1.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以有期徒刑一年;

2.原審法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3.再審法院改判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以有期徒刑三年;

4.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省高院提審後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6.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改判被告人無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無罪判決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

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被告人以支付1.5%-2.5%不等月息的方法,向10人借款,共計332100元。因承包工程的工程款被部分拖欠、出借資金部分無法收回等原因,被告人僅支付部分借款人的款項,其餘借款本息均未歸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無罪判決


無罪理由:

從借款對象來看,第一,人數相對較少,僅為10人;第二,範圍較小且相對特定。因此從借款對象看,不應認為被告人林金盃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借款。其次,從行為方式看,被告人並未積極散佈吸儲方式來吸引他人把錢存放在其處,再次,從借款事由看,有251100元是被告人提出要求借款,除了向遠房親戚且多年前就互相借款的親戚借款18400元未提及借款事由外,向其他人借款182700元時被告人均言明是承包工程、做生意或承包鹽場需要。綜上,由於被告人並未以散佈吸儲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借款,而大部分款項是被告人以承包工程、經營生意等事由向範圍相當侷限且相對特定的對象借入,不應以吸收公眾存款論處。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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