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刑辨之-----貪汙罪的辯護策略(一)

優刑辨是一家刑事辯護服務平臺,旨在幫助當事人答疑解惑,闡述法律規定、辯護技巧,並幫助當事人尋找專業刑辨律師。

這一期,優刑辨團隊的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針對貪汙罪,提出辯護策略。

貪汙罪是最常見的罪名之一。對當事人來說,實現無罪,才是利益最大化的體現。但是如何才能取得無罪判決,優刑辯團隊研究了裁判文書網上公佈的相關案例,總結了無罪判決的幾種辯護意見,本期,將針對其中的一些辯護觀點,論述如下:

由於貪汙罪構成要件的特殊性,要求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犯罪對象為公共財產,犯罪客觀方面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並據有己有的目的。這四個犯罪構成要件,缺乏任何一個都無法構成該罪。

取得無罪辯護的途徑主要有:

一、主體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1、行為人如果不屬於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不能構成貪汙罪的犯罪主體。

2、名為國有單位實為私人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構成貪汙罪。

三、客體方面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1、行為人貪汙的對象不是國有財產的,不構成貪汙罪。

2、行為人貪汙的對象不是公共財產而是私人財產的,不構成貪汙罪。

四、客觀方面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1、行為人將公款用於公務支出,沒有非法佔為己有的,不構成貪汙罪。

2、公款用於相關部門規定的用途的,不構成貪汙罪。

3、行為人進行相應的投資,進而期望獲得政府的補償款,但其投資時能否獲得該款尚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後該投資順利獲得政府補償款,不構成貪汙罪。

4、按規定提取辦公經費及寫借據向單位借款的行為,均不屬於貪汙行為。

5、行為人獲取自己的勞動報酬的,不構成貪汙罪。

這一期,優刑辯團隊針對貪汙罪中的一些辯護觀點進行了籠統的總結,下一期,我們將根據案例,針對常用的辯護思路的案例,細緻分析,以便大家能夠更好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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