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頂撞領導,被開除,冤不冤?

公然頂撞領導,被開除,冤不冤?

圖片來自網絡

案例:鄧某某與上海蓋科發電設備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3)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1063號

案情簡介:2013年2月26日,鄧某某在工作時間吸菸,蓋科公司的總經理要求其回崗位工作,鄧某某拒絕回崗位工作,並與公司總經理爭吵,蓋科公司員工手冊規定,鄧不服從指揮及合理安排或公然頂撞上級,視為嚴重違紀的情形,公司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於是蓋科公司以鄧某某公然頂撞上級,構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

爭議焦點之一: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不服從指揮/合理安排、公然頂撞上級構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件一審、二審,兩級法院基本持相同的意見,主要意見總結如下

:用人單位為了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在判斷違紀行為是否嚴重、是否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時,一般應當以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關於嚴重違紀行為的具體規定作為衡量標準。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服從工作安排、遵守用人單位的指示義務是勞動者應盡的義務。蓋科公司為了嚴肅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教育員工恪守職業道德,以不服從管理、公然頂撞領導構成嚴重違紀為由對鄧某某作出辭退決定並無不當。且蓋科公司的員工守則明確了規定,勞動者不服從指揮及合理安排或公然頂撞上級的,視為嚴重違紀,公司有權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係。蓋科公司為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所制定的上述規章制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確認有效。

不服從安排、公然頂撞上級的行為構成嚴重違紀行為的法理基礎——勞動關係的從屬性,服從指示是企業維持經營秩序的基石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上述法院支持不服從安排、頂撞上級的行為構成嚴重的違紀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法院之所以將不服從安排、頂撞上級作為嚴重的違紀行為,尤其深層次的法理原因。

勞動關係之所以區別於其他民事法律關係,就在於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為勞動關係的從屬性。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勞動者便與用人單位形成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服從的關係。而從屬性的一個內容之一便是人格的從屬性,即勞動者須按照用人單位之指示完成勞動的指示義務,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行動和勞動,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與指揮,否則用人單位有權進行懲戒。基於勞動關係的從屬性,服從用人單位的指示義務是企業進行經營管理、維護企業的經營秩序的基石。若是勞動者人人不服從用人單位的指示,生產秩序將無法建立。因此,基於勞動關係的從屬性,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的指示義務,對用人單位極其重要,若是違反該指示義務、公然頂撞上級可以視為嚴重的違紀行為。為嚴肅勞動紀律、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企業規定不服從指示、公然頂撞上級的行為視為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並無不當。這也就是為什麼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的深層次原因。

(一家之言,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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