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志祥的“多人運動”讓“聚眾淫亂罪”重回討論堂

話題背景:

近日,著名藝人羅志祥被相戀九年的女友爆料出軌,爆料內容火爆,這使得讓“聚眾淫亂罪”這個冷罪名重回大眾的討論堂。

羅志祥的“多人運動”讓“聚眾淫亂罪”重回討論堂

羅志祥的“多人運動”讓“聚眾淫亂罪”重回討論堂

什麼是聚眾淫亂罪:

聚眾淫亂罪,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什麼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呢?

根據2008年最高檢和公安部的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首要分子是組織、策劃、指揮3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多次參加是參加聚眾淫亂活動3次以上。

其實,聚眾淫亂罪在我國刑法規定的400多個罪名中相對“冷門”,這一罪名的歷史並不是很長,該罪名是來源於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訂的時候,流氓罪被拆成聚眾淫亂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尋釁滋事罪和聚眾鬥毆罪五個小罪名。其中,聚眾淫亂罪就是在現行刑法第301條。

迴歸到本次事件中,羅志祥的“多人運動”有沒有涉及到犯罪呢?首先需要明晰羅志祥的“多人運動”發生地在哪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由此,如果羅志祥的“多人運動”是發生在大陸地區,那麼公安機關是可以調查的。

聚眾淫亂罪在十年前也曾火爆過,2010年初有一個事件直接引起了公眾對“聚眾淫亂罪”的討論,甚至一度引發存廢爭論,這就是轟動全國的“副教授換妻案”在此案中,檢方指控副教授馬曉海與22名多次參與換偶活動的男女犯有“聚眾淫亂罪”。由於他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始終缺乏清醒的認識,被從重處罰,獲刑3年6個月。其他人由於認罪態度較好,被判緩刑到3年6個月不等刑罰。

著名學者李銀河曾發佈一篇名為《建議取消聚眾淫亂罪》,她在文章中表示,目前我國刑法中的“聚眾淫亂罪”已嚴重過時,建議取消。“這一罪名原來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後,這一罪名卻保留下來,被列在刑法其他欄目中。這一罪名在目前的社會實踐中已很少適用,因此建議取消。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謹性。”

李銀河博文中認為,此類活動的參與者在全部是自願參與的前提之下,法律絕不應當認定其有罪。因為公民對自己的身體擁有所有權,他擁有按自己的意願使用、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

所謂‘群奸群宿、聚眾淫亂’不過是西方社會正常生活中屢見不鮮的‘性聚會’。”目前我國也存在一些此類自願“性聚會”活動。

《德國刑法典》第13章183條中規定,“公然實施性行為,故意引起公眾厭惡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

《日本刑法典》第22章第174條規定,“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科料。”

《韓國刑法典》第22章第240條規定了“公然淫穢罪”罪條,“公然進行淫穢行為的,處一年以下勞役、四十萬元以下罰金、拘留或者科料。”

《奧地利聯邦共和國刑法典》第10章第218條規定,“公然為淫亂行為,或在可通過直接的感知而引起正當的公憤的情況下為淫亂行為的,處6個月以下自由刑,或360單位以下日額金的罰金刑。”

《加拿大刑事法》第5章第173條(1)規定,“於下列情況故意進行猥褻行為者,構成按簡易定罪處罰的犯罪:(a)於公共場所一人以上在場;或(b)於任何場所意圖汙辱或觸摸他人。”

相比較於其他國家,部分人認為中國的“聚眾淫亂罪”刑罰太重,公權不應該以刑罰的方式去幹涉民眾的性自由權。

然而,不同的國家,由於文化背景、歷史傳統、道德觀念、社會信仰、基本國情等都存在著差異,所以法律對性權利的保障程度和道德判斷標準也有著很大差別,我們無法去評斷哪一種觀念就是決定正確的。隨著社會現代化的進步,公眾越來越推崇性自主權,但肯定也會存在性自由權利的濫用、破壞婚姻家庭關係和危及社會穩定的負面效果。正如羅翔老師所言“如果自由不受到倫理的約束,那麼自由一定會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羅志祥的“多人運動”讓“聚眾淫亂罪”重回討論堂

刑罰只是一種約束自由的手段,倡導良好的社會性道德風尚,還需要傳統美德的教育,這樣才能使人類性行為趨向更高層次的精神需求。

編輯:律界小白白

(部分報道來源於鳳凰網、南國今報、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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