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的登記的效力如何,國家所有自然資源使用權、抵押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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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的登記行為的效力如何?

德國,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和獨立性。物權變動和其原因行為(例如購房合同)相互分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獨立的行為,其成立不受原因行為的影響。

瑞士,債權形式主義。

我國採取【債權形式主義的登記生效模式】。

(這一部分的,補充在評論區)

即我國想要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需要1、法律行為(主要是合同)2、依法登記。

在因為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況下,物權登記也可以被撤銷,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

登記生效的例外

1、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政府的徵收決定,自法律文書和徵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3、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5、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6、地役權自地役合同成立時生效,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對抗主義;

7、宅基地使用權,也沒有規定必須登記才發生效力。

公信力

不動產登記具有公信力,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人在法律上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對於信賴該登記而從事交易的人,即使後來證明該登記是錯誤的,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

登記的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真正權利人)之間,不適用公示公信的推定效力。

國家所有自然資源

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但是在自然資源的利用範疇,如在國家所有的土地、森林、海域等自然資源上設立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需要依法登記。

國家自然資源所有權不具有讓與性。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主要類型有:1、首次登記2、變更登記3、更正登記4、註銷登記。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不存在:1、轉移登記2、異議登記3、預告登記4、查封登記。

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條款,作廢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9條規定的基礎已經不存在,不能繼續使用。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9條: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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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源自我學習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民法典物權編理解與適用》過程中,將一些重要或者曾經不被重視誤讀的裁判規則等摘錄,以便自己後期的學習工作適用,也分享給大家一起學習。

昨天分享了物權變得第一期,今天上午分享了物權編有關的武俠故事:武俠故事中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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