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的效力如何,国家所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抵押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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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行为的效力如何?

德国,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物权变动和其原因行为(例如购房合同)相互分离。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独立的行为,其成立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

瑞士,债权形式主义。

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登记生效模式】。

(这一部分的,补充在评论区)

即我国想要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要1、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2、依法登记。

在因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物权登记也可以被撤销,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登记生效的例外

1、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自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5、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6、地役权自地役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7、宅基地使用权,也没有规定必须登记才发生效力。

公信力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于信赖该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即使后来证明该登记是错误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登记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真正权利人)之间,不适用公示公信的推定效力。

国家所有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是在自然资源的利用范畴,如在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上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需要依法登记。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具有让与性。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主要类型有:1、首次登记2、变更登记3、更正登记4、注销登记。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不存在:1、转移登记2、异议登记3、预告登记4、查封登记。

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条款,作废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不能继续使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9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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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源自我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过程中,将一些重要或者曾经不被重视误读的裁判规则等摘录,以便自己后期的学习工作适用,也分享给大家一起学习。

昨天分享了物权变得第一期,今天上午分享了物权编有关的武侠故事:武侠故事中的法律纠纷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的效力如何,国家所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抵押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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