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穩就業防失業保生活”的功能和作用,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援企穩崗力度,做好失業人員的託底保障工作,確保全市範圍內符合條件的人員失業保險應參盡參、應保盡保,各項失業保險補貼達到應享盡享的要求,日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四部門聯合出臺了《大同市關於使用失業保險基金進一步加強穩崗位和保生活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中主要包括哪些內容,這些內容又為參保企業和參保個人釋放了哪些政策“紅利”,4月25日,記者就此採訪了大同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失業保險待遇審核科有關負責人。
據瞭解,《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加大穩崗返還實施力度”“放寬困難企業認定標準”“發放失業補助金”“發放臨時性價格補貼”4項內容。前兩項針對參保企業,後兩項針對參保個人。這位負責人對《實施方案》中的4項內容進行了逐項解讀。
關鍵詞:加大穩崗返還實施力度
從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提高援企穩崗返還補貼比例,即將原來援企穩崗補貼按照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50%的返還比例最高提至100%,提高返還標準後,對於已經領取到援企穩崗補貼的參保企業,經辦機構將盡快補發。同時為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幫扶力度,放寬了中小微企業申領條件,即,中小微企業裁員率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或者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超過參保職工總數20%的,均可以申請援企穩崗返還補貼。
關鍵詞:放寬困難企業認定標準
應急穩崗補貼是針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能夠早日復工復產、穩就業、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給予的補貼。補貼標準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年度平均參保職工人數實施返還。此次出臺的《實施方案》放寬了困難企業的認定標準,除延續去年應急穩崗政策,將符合2018年虧損且2019年度利潤總額小於等於零,或2019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比上年度下降50%以上,或2020年疫情以來連續三個月出現虧損的參保企業認定為一般性困難企業,同時還將2020年疫情以來連續三個月出現虧損,且在疫情期間在物資供應保障方面做出貢獻的醫療、公共事業運行、物流、群眾生活必需等參保企業及疫情期間在穩就業方面有擔當,疫情後做到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也認定為困難企業。被認定為困難企業後均可申領應急穩崗補貼。
關鍵詞:發放失業補助金
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功能,《實施方案》規定,從2020年1月1日起,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未就業的失業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1年之內的,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同時,對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補助金。失業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確定。
領取失業補助金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繳納失業保險費,但不符合法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所在單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但不符合法定領取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條件的。計發失業補助金的期限不與失業人員參保繳費年限掛鉤,統一為6個月。對城鎮失業人員按月發放,對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發放。政策實施至2020年12月31日。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當停發失業補助金: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的;被用人單位招用並參保的;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死亡的;應徵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關鍵詞:發放臨時性價格補貼
為更好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及時足額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根據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以現行聯動機制測算的補貼標準為基礎,階段性提高每月價格臨時補貼標準1倍。執行期限為2020年3月至6月。
此外,《實施方案》還要求各相關部門、單位加強組織實施,開展政策宣傳,提高經辦水平,力爭使參保企業和參保個人儘快享受到這一政策“紅利”。
來源:大同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