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逃票“小”惡可不小 結果會讓逃票者悔不當初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編輯 劉洋)

網上搜索“火車票”或者“高鐵”,你會看到諸如“高鐵逃票技巧”“高鐵怎麼逃票”和“高鐵逃票攻略”等經驗之談。顯然,大部分人都認為高鐵逃票只是貪圖小便宜的討巧行為,無傷大雅。

尤其是每到一年一度的“春運會”期間,“參賽者”們無不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尾隨他人進出站、站臺票上車、買短程乘長程、買進站出站兩頭票,等等。

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和社會個人信用體系的啟用,對於高鐵逃票,小到補票和罰款,大到刑事拘留和列入失信名單,每一項都會讓你悔不當初。

高鐵逃票“小”惡可不小 結果會讓逃票者悔不當初

陝西漢中高鐵站曾出現過一名女子欲硬闖閘機,民警詢問並調查,發現她曾有數次“買短乘長”行為,且在民警執法期間大吵大鬧,最終該女子被要求補交之前票款,並處以行政拘留5日,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在北京工作的張某因長期乘坐京津城際列車往返於天津和北京間,為貪圖小利,他通過買短乘長、退成人票冒用兒童票的方式,惡意逃票400餘次,因此因涉嫌詐騙鐵路票款被天津鐵路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同時被納入鐵路徵信系統並限乘火車180天。

“高鐵逃票”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小小的一張高鐵車票,是乘客與鐵路運輸企業之間的書面“合同”,乘客選擇高鐵出行,付費購買服務,鐵路運輸企業保障旅客安全、準點到達,這是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的鐵路運輸合同應有之義。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逃票乘客以未付價款,或者付出低於實際乘坐里程對應價款的方式乘坐鐵路運輸交通工具,已實際享受了鐵路運輸企業提供的服務,形成了事實上的鐵路運輸合同關係,而其未付或少付票款行為,已構成違約。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規定,旅客乘車應當持有效車票。對無票乘車或者持失效車票乘車的,應當補收票款,並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責令下車。

最高面臨10日行政拘留

如果逃票行為擾亂了火車或車站秩序,還應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如果存在多次逃票、拒不補票、在車站大吵大鬧、尋釁滋事等嚴重侵害鐵路運輸公共秩序的行為,還可能面臨最高十日行政拘留、最高2000元罰款的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觸犯刑法,構成刑事責任。

千萬避免以下行為

如果乘客有以下行為,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後,鐵路部門還將記錄當事人個人身份信息,納入鐵路旅客信用記錄管理,後者將面對禁乘高鐵180天的處罰:

1. 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

2. 在動車組列車上吸菸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菸區吸菸

3. 查處的倒賣車票、制販假票

4. 冒用優惠(待)身份證件、使用偽造和無效優惠(待)身份證件購票乘車

5. 持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或冒用掛失補車票乘車

6. 無票乘車、越站(席)乘車且拒不補票

高鐵逃票“小”惡可不小 結果會讓逃票者悔不當初

不貪小便宜,不以惡小而為之,更何況小惡不小,後果還很嚴重。我們每一個人都應在享有合法權益和社會發展利好的同時,履行應盡的義務,做到文明乘車,一起營造良好、健康的出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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