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種情形下:沒有發票也可以稅前扣除

編者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條”等不合法原始憑證,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目前,絕大部分支出均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那麼,哪些情形沒有發票也可以稅前扣除呢?本期華稅律師總結了15種常見的情形,以期對企業稅務管理和稅務籌劃的展開有所幫助。

一、工資薪金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其中“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了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掌握的五點原則,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企業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則相應的工資薪金不得稅前扣除。

15種情形下:沒有發票也可以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同時指出,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因此,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勞務派遣費用可作為企業的工作薪金支出來核算,准予稅前扣除。

工資薪金扣除依據主要有:(1)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2)工資單;(3)社保繳納情況;(4)個稅繳款明細;(5)勞動合同或勞務派遣協議(合同)。湖北省規定各類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應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生效的工資集體協商集體協議、審查意見書和職工工資薪金總額實際發放情況等資料一併報主管稅務部門備案。[1]青島市規定,企業只有與其員工簽定書面勞動合同並報經勞動部門備案,其合理的工資薪金才能稅前扣除。[2]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的勞務報酬支出,不能通過工資方式列支,應當憑稅務部門開具的發票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社保費用

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3]

社保費用的扣除依據為社保繳費憑證。

三、工會經費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會經費的扣除依據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1)由稅務局代開的,應提供稅務部門代開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4](2)工會經費由工會組織直接徵收的,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5](3)使用《行政撥繳工會經費繳款書》撥繳工會經費的單位,可用銀行付款憑證代替《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6]

四、職工福利費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職工福利費的範圍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及《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7]

即企業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福利費,如隨同工資一起發放且符合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的規定,則無需發票即可在稅前扣除,如出差補助、誤餐補助等。對購買屬於職工福利費列支範圍的實物資產應取得合法發票。納稅人發生的職工食堂經費補貼以實際支出的憑證,在規定的比例內作為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8]

五、資產損失

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9]

財產損失在稅前扣除時應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貨幣資產損失

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此類損失應提供相關的證據,如現金盤點表、銀行存款對賬單、法院判決書、破產清算公告、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等有關證據。

(2)非貨幣資產損失

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等。此類損失應提供相關的證據,如存貨盤點表、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公安機關報案記錄、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損失數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鑑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3)投資損失

投資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此類損失應提供相關的證據,如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等相關資料、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4)其他資產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七章規定了企業其他資產損失應提供的稅前扣除依據,如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六、水電費

(1)共用房屋中的水電扣除

企業與其他單位、個人共用水、電、氣的,憑租賃合同或協議,共用水、電、氣各方蓋章(或簽字)確認的水、電、氣分割單,水、電、氣部門開具的水、電、氣發票的複印件,實際付款單據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10]

(2)出租房屋中的水電扣除

合同中規定承租方負擔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水電費,由於水電總表在出租方,供水、供電部門只向出租方收取水電費,並開具發票,然後出租方再根據承租方使用的水電度收取水電費,開具收據。承租方發生水電費沒有取得發票的,承租方必須提供以下材料方可稅前扣除:由承租方承擔水電費的合同;出租方支付水電費原始發票複印件;出租方水電費具體分配表。[11]

七、罰款、違約金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和訴訟費可以扣除。其扣除依據是:(1)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2)仲裁機構的裁定書;(3)雙方簽訂的提供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協議;(4)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5)收款方開具的發票或收據。

需要提醒的是,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稅收滯納金也不得扣除。

八、折舊與攤銷費

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與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准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六條分別規定了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確定計稅基礎的幾種情況。企業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按以上要求進行賬務處理即可,無需取得相關發票。

九、佣金及手續費

企業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佣金,不能取得發票的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佣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企業支付給中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佣金、技術服務費等費用支出,不能取得發票的,應當提供合法合同、銀行外匯支付憑證和境外單位或個人出具的有關憑證等。對企業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有關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十、借款利息支出

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憑藉款合同、銀行利息結算單據等在稅前扣除。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以借款合同(或協議)、付款單據和相關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成員企業使用集團公司統貸資金的,成員企業應以集團公司從金融機構借款的證明文件、集團公司出具的借款使用及利息分攤情況的證明文件、支付利息憑證等憑據據以稅前扣除;對視同具有從事貸款業務性質的,應取得相應的稅務發票。

十一、六類準備金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及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與生產經營有關且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准予稅前扣除。目前,只有以下六類準備金准予在稅前扣除: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1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證券行業按規定提取的證券類準備金和期貨類準備金;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規定繳納或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等;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3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經營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以下簡稱補貼險種)的,按不超過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的巨災風險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

十二、捐贈支出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為稅前扣除憑證。

十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印發《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4號)第一條:《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納入發票管理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統一管理,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發票監製章。行程單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同時具備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十四、加計扣除

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安置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即上述加計扣除部分的費用只要完成相關部門的申報或備案工作並取得相應的回執即可在稅前扣除。

十五、關聯企業間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12]另一方扣除時應提供分攤協議並按照協議歸集。

結語:華稅律師認為,稅務籌劃不僅包括戰略架構的搭建、商業模式的選擇,還包括稅務管理的層面的優化提升,企業應該全面瞭解並掌握並相關稅前扣除的具體規定,用盡用好政策規定,也可以實現降低稅負的目的。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相關性原則。沒有發票也可以稅前扣除的情形也不侷限於以上十五種情形。華稅律師建議,對不用提供發票即可稅前扣除的事項保存好真實、合法的合同、支付單據等有效證明,避免被稅務機關調整、補繳稅款。

[1].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1〕22號)

[2].《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解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10]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

[6].遼寧省總工會、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全國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遼工發[2005]47號)

[7].《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8].《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若干所得稅稅收政策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19號)

[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10].《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

[11].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若干所得稅稅收政策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19號)

[1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

15種情形下:沒有發票也可以稅前扣除

15種情形下:沒有發票也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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