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期的“愛情協議”

高中生偷嚐禁果,被女友的父母抓個正著,女同學父母毆打男同學後逼迫其交三萬元保證金,否則,就報警告男同學強姦,被迫寫下保證協議的男同學自殺未果,男同學父母一怒之下將女同學父母告上法庭,那男同學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

開庭的當天,女同學父親在法庭上情緒非常激動,他說當看到男同學和女兒相擁睡在一張床上時,非常氣憤。雖然他打了男同學,可是並沒有到公安局揭發強姦事實,已經是網開一面了。保證金協議是男同學自願簽訂的,兩萬元錢也是男同學自願交的,所以他們沒有威逼過男同學。這個保證金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女兒遭遇瞭如此奇恥大辱,還要退錢給男同學的父母,那是堅決不同意的。

在律師的幫助下,男同學的父親給法庭提供了男同學的身份證,證明其兒子只有十六歲,屬於未成年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十週歲到十八週歲的人屬於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所做出的與其年齡、身份不相符的行為,必須經過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必須通過他們的父母同意。男同學的父母從未認可過這所謂的贖身協議。所以女同學家必須返還被要走的三萬元錢,那男同學父親的請求會得到法院支持嗎?

這裡需要知道一個法律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於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訂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於權利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存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本案當中男同學只有十六歲,屬於未成年人,男同學的父母在得知此事後,當即表示不認可這份保證金協議,所以保證金協議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法院判令,女同學父親應該返還三萬元保證金。

檢察官有話說:

一對小戀人的一時衝動,使他們承受了這個年齡不該承受的經歷,青春期懵懂愛戀,是一件正常的事情,父母在遇到類似事情,不應該一味地打壓,抵抗。而是應該給他們正確的引導和心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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