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進行股權激勵實操過程中,常常會選擇設置持股平臺,在做股權激勵的時候,大部分老闆只知道跟著這樣做,但並不知道為何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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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保證創始人控制權
創業公司,選擇持股平臺,首先考慮的是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權,這是無法迴避的問題,也是必須首先解決和關注的問題。
創始人或者創始團隊創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出現核心業務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單純的工資已經無法留下他們或者公司無法發出可以讓他們留下的心動的工資,這個時候,不得不出來“畫餅”,於是就股權激勵了。當股權激勵成為唯一的選擇的時候,創始人或者創始團隊就在思考有沒有一種方式,可以把公司的控制權留在自己手上,然後用所謂(未來的,充滿不確定性的)的分紅權給員工“畫餅”。而持股平臺,特別是有限合夥持股平臺,恰好就可以完美的實現這個目標。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平臺,GP由創始人擔任,所有的激勵對象擔任LP,而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七條和六十八條的規定,GP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LP不執行合夥事務。這樣的話,持有經營實體(企業)的股權合夥企業的所有表決權就又集中在了作為GP的創始人手上。
創始人股權激勵做了,激勵了員工,表決權還在自己手上,何樂而不為呢。從治理結構的優化,後續公司經營發展壯大的角度來說,創始人或者創始團隊享有公司的控制權,對於公司來說,也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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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突破人數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超過50人,而部分公司擬激勵的員工人數可能遠遠超過50人,因此不得不採用持股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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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規避工商變更頻繁
激勵員工由於人數較多,人一多,訴求就多,特殊情況也多,總免不了出現離職、辭退或者其他變化。如果直接持股,必然導致經營實體工商變更頻繁,這不利於公司的合規管理,將大量增加會議和合規成本,而且可能增加很多本不該出現的股權層面瑕疵,不利於創業公司後續融資或者其他資本運作。
一般來說公司做股權激勵設置持股平臺的原因有以上三種,除此之外還有幫助公司做稅務籌劃的功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