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組織春遊前要求家長籤“生死狀”,能否免除學校的責任?

由於我國家庭的獨生子女現象,父母大多對子女的期待和保護程度 很高,這使家庭通常難以承受子女的意外傷害,因此,校園安全與學生 人身傷害事故防範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然而,根據有關媒體報道,現在很多學校在組織學生春遊前,要求家長簽字同意名為雙方訂立 的“生死狀”。

“生死狀”的內容大致為:學生某某自願參加學校組織的春 遊活動,在活動中如不聽從老師管理而出現意外的,一切後果概不由學 校和老師負責,如不同意此協議,將視作放棄此次春遊活動。


學校組織春遊前要求家長籤“生死狀”,能否免除學校的責任?

學校組織春遊前要求家長籤“生死狀”,能否免除學校的責任?


首先,《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 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 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因此,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 生擔負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是強制性法律義務,而強制性義務是不 能以協議的方式予以轉移的。對於在校學生來說,學校有保護他們身體 不受傷害的義務,並不能因為小孩調皮、不聽從老師管理等理由就免除 這份義務。而且,組織春遊也是學校正常的一項教學活動,雖然空間上 學生離開了校園,但這種戶外活動是在學校的策劃之中並由老師組織帶 領的,因此,學生此時仍處於學習期間,學校有義務進行教育和管理, 沒有權利因為風險大而將保護學生的義務轉嫁給家長。

其次,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學校發給家長的“生死狀”是一種 格式合同。《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 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在學校發給家長 的這份格式合同中,學校將自己的義務和責任完全轉嫁給家長,免除了 自己的責任,加重了家長的責任,按照《合同法》中相關內容的規定, 這樣的協議是無效的。所以,學校這種免除自己責任的做法是不能達到預期目的的,也是不可取的。

最後,學校為了轉嫁自己的責任而與學生家長簽訂“生死狀”,這種 做法與相關法律相悖,這份協議應當屬於無效協議。根據《侵權責任 法》第39條、第40條的規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教育、管理、 保護的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義務,如果學校或教育機構未盡職 責,造成學生髮生損害,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法律對未成年人的 特殊保護。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責任法》所設定的防止一般的抽象危 險的法定義務,因而有別於約定義務或者附隨於合同的誠信義務,所以,當事人單方排除適用的法律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學校在組織學 生課外活動期間,仍應承擔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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