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组织春游前要求家长签“生死状”,能否免除学校的责任?

由于我国家庭的独生子女现象,父母大多对子女的期待和保护程度 很高,这使家庭通常难以承受子女的意外伤害,因此,校园安全与学生 人身伤害事故防范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根据有关媒体报道,现在很多学校在组织学生春游前,要求家长签字同意名为双方订立 的“生死状”。

“生死状”的内容大致为:学生某某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春 游活动,在活动中如不听从老师管理而出现意外的,一切后果概不由学 校和老师负责,如不同意此协议,将视作放弃此次春游活动。


学校组织春游前要求家长签“生死状”,能否免除学校的责任?

学校组织春游前要求家长签“生死状”,能否免除学校的责任?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 生担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是强制性法律义务,而强制性义务是不 能以协议的方式予以转移的。对于在校学生来说,学校有保护他们身体 不受伤害的义务,并不能因为小孩调皮、不听从老师管理等理由就免除 这份义务。而且,组织春游也是学校正常的一项教学活动,虽然空间上 学生离开了校园,但这种户外活动是在学校的策划之中并由老师组织带 领的,因此,学生此时仍处于学习期间,学校有义务进行教育和管理, 没有权利因为风险大而将保护学生的义务转嫁给家长。

其次,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学校发给家长的“生死状”是一种 格式合同。《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学校发给家长 的这份格式合同中,学校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完全转嫁给家长,免除了 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家长的责任,按照《合同法》中相关内容的规定, 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所以,学校这种免除自己责任的做法是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也是不可取的。

最后,学校为了转嫁自己的责任而与学生家长签订“生死状”,这种 做法与相关法律相悖,这份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协议。根据《侵权责任 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教育、管理、 保护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如果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职 责,造成学生发生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的 特殊保护。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所设定的防止一般的抽象危 险的法定义务,因而有别于约定义务或者附随于合同的诚信义务,所以,当事人单方排除适用的法律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学校在组织学 生课外活动期间,仍应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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