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时间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或该服务的提供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3)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亦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本次新准则的执行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使得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执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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