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购入危险废弃物焚烧炉能否享受所得税税额抵免

会计-购入危险废弃物焚烧炉能否享受所得税税额抵免

会员:

我公司是专门从事危险废物处理的企业,2019年购入危险废弃物焚烧炉并已经投入使用,请问我公司购入的危险废弃物焚烧炉能否享受投资额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优惠政策?

大成方略: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财税[2017]71号文件附件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列明:

会计-购入危险废弃物焚烧炉能否享受所得税税额抵免

综上,你公司购入的危险废弃物焚烧炉,如符合财税[2017]71号文件附件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规定的条件,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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