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
自然人擺地攤賣東西,是否免稅?
答覆
1.自然人擺地攤賣東西,屬於經營行為,應該繳納增值稅。
2.自然人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銷售額3%來計算增值稅。
3.提醒,個人每次銷售額不超過500元,每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不用交增值稅。
4.自然人擺地攤賣東西,若是去稅局大廳代開發票,別忘記按照經營所得繳納0.5%的個稅。
5.自然人擺地攤賣東西,繳納了增值稅,別忘記繳納相關附加稅費,注意,小規模納稅人附加稅費有減半優惠!
提醒
自然人擺地攤賣東西,沒法享受月度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免徵增值稅的優惠。
可以考慮自然人名義成立個體戶,或者自然人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則可以享受月度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免徵增值稅的優惠。
參考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對增值稅起徵點的規定,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未超過500元的,免徵增值稅。
參考二
2019年3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解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在線訪談:
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按次納稅的起徵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徵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徵稅。對於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