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視角 | 武漢依維柯撞車司機構成何種罪名?

12日下午2時許,武漢市洪山區江洲路萬科金色城市小區門口,兩名車主在會車時發生爭執,並升級為肢體衝突。依維柯司機隨後駕車多次猛烈撞擊對方車輛,還致附近多輛私家車受損。

一、依維柯司機的行為此番構成何種罪名呢?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依維柯司機一行為構成多罪名;現逐一解析

1、 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產罪(刑法275條)

什麼是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本案中,依維柯司機連續撞擊他人車輛,導致多輛汽車發生損壞;由於還未對毀損的財物進行鑑定,但其行為確已經涉嫌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產罪。

依據該罪名的處罰可以處以

2、 涉嫌故意傷害罪 (刑法234條)

本案中,依維柯司機在公共場合連續撞擊他人汽車,由於實發地點屬於公共區域,流動較大,在視頻中我們可以看到,其在倒車時不慎將一名行人撞傷;其明知倒車可能發生會造成他人受傷,放任其行為的發生,因此其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3、 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114條、115條)

通過網上視頻的內容來看,依維柯司機去他人發生推搡後,駕駛汽車連續撞擊他人車輛,事發地點車輛、人員較多,對不固定的人員和財產造成了傷害和損毀,行為人明知所實施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故構成本罪。

二、律師觀點

從上述的案例來看,作者偏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不特定的場合,針對不特定的人和財產,其連續撞擊汽車的行為已經給其他人的財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應當以該罪名追究依維柯司機的刑事責任。

最後,每個人出門在外都應當保持平常心去對待每件事情,凡事因三思而後行,不要讓一時衝動鑄成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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