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宇、李莹莹、赵海娥、林艳春、李永秋以诈骗罪被桦甸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明宇、李莹莹、赵海娥、林艳春、李永秋现被桦甸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次为: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七百元;

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七千七百元;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八百元;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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