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菜地里抓到一头猪,不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和伙伴们一起宰了它!
失主生气地说了声,我们法庭见!
日前,武平法院审结一起因宰杀他人遗失的生猪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3日,谢某从廖某处购买了三头生猪。当日12时许,其中一头生猪(毛色为白中带黑点)从猪圈中跑出,沿省道经赖某店铺门口往某村文化站方向跑走,冲过文化站旁的篱笆后,躺在当地一农户的菜地里。
该头生猪经过李某家门前路段时,被同在李某家门口喝茶的赖某等人看见。当日下午2时许,李某、赖某等人来到菜地后,看到该头生猪仍躺在菜地,就上前追赶围捕。因一直抓不住,李某等人便打电话找来帮手王某,一起抓猪。当日下午4时30分许,众人成功将该头生猪抓住,随后便进行宰杀,猪肉由李某等七人进行了瓜分。谢某得知后,一怒之下将七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放养猪一头,折价27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廖某的陈述,足以证明原告以2692元的总价格从廖某处购买了生猪(毛色为白中带黑点)一头。该生猪从原告的猪圈跑出走丢后,被本案七被告宰杀并进行瓜分。各被告明知案涉生猪不是自己的合法财产,仍予以宰杀并瓜分占有,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原告有权请求七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因生猪被宰杀后无法返还,依法应予以折价赔偿。
原告主张该猪的折价款2700元与实际不符,应调整为2692元。由于原告的生猪被七被告共同宰杀并瓜分,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应由各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七被告分别应赔偿原告生猪折价款384.57元(即:2692元÷7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177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七被告抓到他人遗失的生猪后,不仅不予返还,还肆意将生猪进行宰杀并瓜分,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其七人之间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难以确定各自的责任大小,因此应平均承担责任。
来源:武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