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讓公司開除自己並且拿到兩倍賠償?

下一分天晴


首先題主的出發點,本人不是很贊成,不建議大家去鑽勞動法律空子,用一些歪門邪道來獲得私利。

其實職場圈子很小,特別是同城之間有各種各樣的HR群,有員工覺得在這家佔了便宜,打一槍換個地方就行,那就太天真了,現在做背景調查的方式很多,有時候你還沒入職,但在單位面前已經是透明人。特別是有劣跡的員工,HR之間會共享信息,為防公司下次被“碰瓷”,直接拉黑背調不好的員工。

幾年前,我們這邊有一個工人在一家單位入職不久,就使手段騙取“假工傷”,具體騙取過程不予描述,等單位支付完賠償金後離職;後來入職第二家單位,短時間內又再次使用相似手段騙取工傷待遇。被工傷保險申報窗口發現異常,兩家公司也都知情了,從此這個員工在我們這邊人事圈內“知名”了,直接拉入黑名單,再也沒有公司敢錄用,他最終求職無門只好離開了這個城市。


下面再來具體說說什麼情況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分別支付多少。

1、入職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籤勞動合同的,或者沒有按照法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以上兩種情況單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參照以下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失性辭退,也就是員工自身過錯導致被解僱時,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無過失性辭退(員工自身無錯)、經濟性裁員、協商解除,公司需要按標準補償金支付,即常說的(n+1)個月工資。

如以下對應的法律條款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是單位不滿足以上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進行違法解除,那就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2n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題主準備離職,希望你能與公司好聚好散,聲譽遠比暫時的一點獲利更值錢。該是我們的合法權益,應該勇敢去爭取;若不是我們該得的,不要為了私利壞了自己的名聲,甚至直接毀了以後的職途。

希望對你有幫助,以後的職場之路越走越順。


職職小愛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過了試用期轉為正式員工後,在員工無過錯、身份信息真實無欺瞞的情況下,公司認為員工無法勝任原崗位工作而沒有進行調崗(調崗了而員工不同意的除外)或公司在不可抗拒因素需要裁員而辭退員工的,須向被辭退員工支付兩個月工資(即雙倍賠償)。

另外,因公司過錯,員工利益收到損害且拒絕改正(如不按法律規定簽訂合法勞動合同、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強令員工違規進行有安全風險的工作等),員工要求辭工的,經過勞動仲裁公司被判令同意員工辭工的,公司除了支付員工雙倍工資外,還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公司的管理是合法合規的,員工為了雙倍工資而投機取巧讓公司開除的任何方法都是行不通的,如果公司管理存在違規問題,不需要投機取巧,只需通過勞動部門,就能拿到雙倍工資。

所以,如果在一個公司乾的不開心,那就走正規程序辭職,另謀高就吧!早一天離開,就早一天擺脫煎熬,比多拿一個月工資強多了!而且,一旦你投機取巧領著兩個月工資離開公司(基本上很難做到)的事情洩露出去了,今後至少在當地很難找到好工作了(因為一個地方的企業,基本上信息是相通的)。

以上只是我個人看法,希望能給予你一定啟示。


瀑鄉小馬哥


既想讓公司開除你,又想獲得雙倍補償,就只有一種方法才能達到效果,那就是讓企業違法解除你,這種方法可行性微乎其微。

企業違法解除的情形也就以下這六種: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可以明確地告訴你,除了以上的這幾種情況,即使你有充足的證據和理由說明是企業開除你的,也很難獲得雙倍的賠償,頂多給你增加一個代通知金的費用。

所以關於雙倍賠償的問題,也就剩下唯一途徑,就是你和企業協商具體的賠償金額,否則就算你去仲裁,沒有違法解除的實際證據,也是拿不到雙倍賠償的。

雖然說勞動爭議委員會在很多地區是站在員工角度,維護員工權益,但是能夠判決下來雙倍賠償的案件很少,仲裁開庭大部分也都是進行調節協商,協商不成的才有開庭審理或者上訴的情況發生。

所以對於你的想法,能夠協商拿到N+1就行了,不要幻想著雙倍的賠償,否則企業就算是拖著也能讓你遲遲拿不到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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