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反思交通陋习,生命只有一次

近日,宝鸡新闻网记者走访了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邀请交警分析发生在市民身边的4起道路交通典型事故,通过案例分析,警示市民文明守法出行。

宝鸡:反思交通陋习,生命只有一次

如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交通拥堵问题凸显,交通事故频发已成为社会的主要公害。据统计,2019年全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37起。与2018年同期相比,2019年宝鸡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分别下降13.27%、17.03%、11.01%、4.09%,未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宝鸡:反思交通陋习,生命只有一次

通过案例,交警希望唤起更多人关注交通安全,反思以往的行路驾车陋习,认真审视并改正不文明的交通习惯,把宝贵生命从无情的车祸中解救出来,尊重人的生存价值和生存权利,让我们携手努力,让“马路杀手”销声匿迹。

案例一:每人错一点 酿成人车相撞悲剧

嘭……一声响动,让正在自驾旅游的杨某吃了一惊。在宝鸡陇县关山大道,他的车和行人发生相撞,造成行人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在2019年7月29日14时08分,杨某驾驶苏E08Z6Q号小型轿车,沿陇县关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关山景区游客中心路段处,与从临时停放的陕AY**22号大型普通客车下车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宝鸡:反思交通陋习,生命只有一次

经过民警现场调查分析发现:当事人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清,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当事人张某横过机动车道,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又一原因。另外,当事人许某驾驶营运客车上道路,临时停车时未按停车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

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对策科民警李战兵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重新认定,认定杨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张某、许某共同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民警李战兵提醒:我们常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往往源自于一个小小的安全隐患。广大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一定要做到主动避让。行人横过机动车道,特别是没有人行横道的车道时,更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道路上临时停车。一定要做到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关系你我他,遵守法规人人有责。

宝鸡:反思交通陋习,生命只有一次

案例二:侥幸心理!醉酒司机十字路口撞上货车

推杯换盏好不热闹,酒过三巡,姜某仗着自己驾驶经验丰富,夜色茫茫中驾驶小型轿车回家,殊不知危险正在一步步悄悄靠近。

2019年7月23日0时许,姜某醉酒后驾驶陕CX**38号小型轿车沿眉县首善镇任白庄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10国道十字路口处时,与310国道由东向西马某驾驶的陕C6**98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姜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宝鸡:反思交通陋习,生命只有一次

民警通过血醇化验发现姜某醉酒的事实。由于当事人姜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优先通行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6条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姜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C1型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案件已移送眉县人民检察院。

民警李战兵表示:对酒当歌颜欢笑,出门行车泪两行,我们手握方向盘,一定要做到安全记心间,绷紧安全这根弦。拒酒驾,不超速,倡文明行车,促城市文明。

案例三:盲目自信!无证驾驶农用车非法载人 山间道路侧翻

过于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不学习不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把法律当儿戏,农用三轮车非法载人,一路超速风驰电掣般驶过农村道路,危险发生了……

宝鸡:反思交通陋习,生命只有一次

2020年3月7日12时10分许,郭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车上载着乘坐人薛某、王某、王某某、李某、见某,车沿路平沟村道由南向北下坡行驶至342国道路口向东右转弯时,车辆向左发生侧翻后滑行与342国道路北侧防护墩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宝鸡:反思交通陋习,生命只有一次

民警李战兵介绍:当事人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的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违法载人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郭某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之规定。经过事故认定: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麻痹大意!超车撞倒俩学生 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在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超车,更不幸地是此时正有两名学生过马路,事故就在这一瞬间发生。

宝鸡:反思交通陋习,生命只有一次

2019年11月17日18时,龙某驾驶陕C1**26号小型轿车,沿陈仓河堤路西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千渭路段,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一辆白色SUV越野车时,与由南向北跑步横过马路的学生赵某某、张某某发生碰撞,使两名学生受伤,车辆受损。

陈仓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李璐介绍,当事人龙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道路未降低行驶速度,在没有超车条件下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过事故认定:龙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宝鸡:反思交通陋习,生命只有一次

通过以上四起道路交通事故,相信广大市民对交通安全有了深刻的认识。平安产险宝鸡中心支公司理赔部经理武刚表示,酒驾醉驾、无证、换驾、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请自觉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提醒广大车主文明交通。

宝鸡:反思交通陋习,生命只有一次

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传科副科长蔡武尚提醒广大市民:生命没有倒退键,每个瞬间都是完成时,请多一分对法律的敬畏,对生命的尊重,少一点悔不当初。让我们携手努力,让此类悲剧不再发生。(宝鸡新闻网记者 张超)

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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