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电子化办公的27年(律师之路16)


我电子化办公的27年(律师之路16)

我从1986年开始接触律师业务时,就在刑事辩护中认识到卷宗的意义,但并没有产生规范律师业务的意识。从1986年到1992年,我大大小小办理了数十件业务,但每次办理业务时都有一种材料零乱的感觉。分析证据、形成代理意见,往往会把一些材料翻腾几遍甚至十几遍,然后把需要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用曲别针或小夹子夹好,开庭时提供给法庭。这样做我有时感到很麻烦,经常发生在庭上举证质证时,法官找不到律师提供材料的情况。

根据对律师业务的认识,我感觉律师代理业务也应该像法院的审理案件那样整理成卷宗,才能便于查找和使用。律师提供给法院的证据如果装订成卷宗,律师和法官才会感到方便。不过,90年代初期复印机没有普及,社会上虽然有专门打字的服务机构,使用的都是铅字机械打字机,个别好的服务机构会使用四通打字机。不过,复印机极少,印刷价格也很高,律师很少到这里打字复印。

也许是我对自己写字不好看有一种自我排斥的心理,写任何东西都会在写好之后工工整整地抄上一遍再交出去,但我虽然工整写字,也是不好看的,抄写材料耗费时间多是我最为痛苦的。


我电子化办公的27年(律师之路16)

最初,我将需要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抄写一遍留给自己用,把正本装订成册提供给法院,后来我就把证据编辑成证据目录装订好提供给法官。对律师代理意见,我一般都到打字服务部,花点钱打印出来。有一次,我在税务局遇到已经毕业的学生管琴,她在税务局当打字员。我当时正要去打字部打印资料,管琴说:“老师,我给你打吧。快,个把小时就能完事。”

我觉得很奇怪,她说:“我们单位用的是四通打印机,打完可以校对,直接出稿。”

当时我对电脑没有任何印象,便跟着她到了税务局的打字室。管琴把我的材料放在她面前的长条形机器旁边,她坐在机器前,两手飞快地打字,机器上的条形屏上,显示出几行蓝色的字迹,并随着管琴的操作,不断向上隐去。

过了一会儿,管琴说:“老师,打完了,你坐在这里校对一下,如果没有问题,就打印。”

我很快就校对完了,管琴按了一个键子,机器便发出“吱吱”的声响,不大一会儿,一份代理词打印完了。我拿起一看,字迹非常清楚,比铅字打印好看多了。我又校对一遍,改正几个错别字后,管琴给我打印了三份。材料打印完之后,管琴从机器上取下一张黑色的磁片,说:“老师,你的材料都存在这张盘里,以后你如果想找这份材料,拿着磁盘到我这里,就不用重新打印了。”


我电子化办公的27年(律师之路16)

看到现代化办公设备的优越性,我一下子就产生了冲动。从此,我所有的诉讼材料都拿到打印部打印,而且只寻找有四通打字机的地方做业务。1992年夏天,我对市场上销售的电脑办公服务设备开始留意,并有意到这些销售部门了解电脑办公设备情况和相关知识。1993年初,省教育厅给通化幼儿师范学校拨了20台“286”型黑白电脑用于电化教学,又拨了一台“386”电脑给教师使用。校长知道我了解电脑方面的知识,便安排我帮助组建电脑室。我便趁机学习电脑知识,很快就学会用五笔打字。1994年,海龙师范推荐上大学后毕业的高峰分配到通化幼儿师范学校。此时我担任了教务科长,并根据电脑发展的速度和已经配备专业电脑教师的情况,经校务会同意后,由学校拨款重新建设了电脑室。学校一次性订购了30台“386”型电脑,并购买了一台“486”型电脑。为了提高我的电脑操作水平,我花了七千元买了一台“486”型彩色电脑,在家里使用电脑写教案并写诉讼材料,使自己的电脑操作水平迅速得到提高。

1994年的一天,我到中级法院出庭一起案件。我刚落座,进来一位我不认识的法官,他把手中的卷宗放审判台上,对另两位审判员说:“你们看一下,这是一审原告律师装订的证据卷,装订得多好啊,清楚,看也得劲。特别是他的代理词,是打印后签名递交的,不用猜字就能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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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里一动,他说的是我。看来规范装订卷宗不仅可以给自己带来方便,也可以节省法官审理案件的时间。

不久,通化幼儿师范学校购买了一台复印机,我便充分利用了自己的权力,对我代理的每个案件证据材料都复印三份,并打印证据目录和说明,排好序号页码装订后提供给法庭。两级法院的法官们对我装订证据卷的做法赞不绝口,经常在法庭上向其他律师介绍并建议如此操作。也许是法官们的建议起了作用,渐渐地很多律师都开始装订证据卷宗、制作证据目录了。有一天,一个即将退休的法官与我聊天的时候说:“老陈,你是通化市律师装订证据卷宗和使用打印材料的第一人,你对通化市律师业务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你现在决定要退出诉讼业务,是律师界的一大损失。”

这位法官说得有些言过其辞,但我确实是通化市规范律师业务比较早的律师之一。

1996年,我辞掉通化幼儿师范学校的教务科长之后,花了一万多元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除了使用这台电脑在学校办公外,我办理各种案件都带着电脑去。无论是与当事人谈话记录还是调查取证,我都使用电脑。使用电脑不仅方便、速度快,而且也十分规范。

1996年一天,我与通化衡力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在东昌区法院对庭,庭审时我向法院提供一份我用电脑采集的询问笔录,是打印后由证人签名并捺手印的证据。

法官要求对方律师质证的时候,这位律师却说:“我对该证据不认可,笔录是电脑打印的,不是手写的,对真实性表示怀疑。”

我感到非常可笑,电脑办公化已经推行了很长时间,向证人调查取笔录用电脑记录与手写记录没有什么区别,甚至比手记录更准确。法律也没有规定,用电脑记录的材料不可以做证据使用啊。我当即反驳了对方的意见,并要求对方出示不准使用电脑记录的法律规定。由于对方律师无法提供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该份证据被法院采信,并做为判决的依据之一。

不久,通化市很多律师都开始使用电脑记录打印的证据了。律师们之所以很快接受了电脑记录打印的材料,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公安机关开始在刑事卷宗中大量使用电脑记录打印的笔录。律师们接受新事物快,当他们看到公安机关已经采取电子办公、办案手段后,马上效仿并大量使用。

我学会使用电脑近30年,先后更换台式电脑十几台,平均两年换一台,笔记本电脑也更换了七八台。有一天,我统计从购买第一台电脑开始算起,二十几年的时间,我在电子化办公方面的投资累计支出50余万元。这些投入,是我律师业务收入完全可以承担得起的。因为,电子化办公本身就是效益,投入与产出相得益彰。

自从使用电脑办公以后,我把所有的律师代理业务都保存在电脑之中。无论是学校的教学业务、科研成果还是律师代理的案件,可以在我的电脑里查到。在我的电脑里,最早的资料可以查到1991年的教案和1993年的案件资料。这些平时积累的电子资料,是一笔无法估量的精神财产,我将受用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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