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都簽字了合同還能無效?是!

隨著民眾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在發生民間買賣行為時,大家都會想到要定立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可是,只要簽訂了合同就萬無一失了嗎?近日,江陵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就審理了一起因合同無效引發的退還轉讓款糾紛。


雙方都簽字了合同還能無效?是!

事情要回溯到2013年,原告邱某(化名)主動與被告劉某(化名)聯繫,想要購買劉某名下的一塊自留地,在進行合同商洽時,劉某就明確告知邱某,這塊地不能建房,讓其考慮清楚再做定奪。在邱某的堅持下,雙方簽訂了這塊自留地的轉讓協議並支付購地款80000元。2020年1月,原告邱某因無法在這塊地建房而一紙訴狀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退還轉讓款。

在瞭解到案情始末後,主審法官認為這起糾紛的核心問題在於合同是否有效,決定採取背靠背的方式進行引導,逐個與當事人談話,進行釋法明理,以期解決糾紛。

“我賣他地的時候,就告訴過他,這個地不能建房,該說的我都說了,是他硬要買的,他現在還把我給告了,我們是簽訂了合同的,白紙黑字,還摁了手印,簽了合同就要認賬,這個錢我不退!”對於被邱某告上法庭,劉某覺得自己一肚子委屈,特別不能理解。“你這個案子的案卷我已經都仔細查閱過了,也調閱過相關證據材料,現在就是要跟你講講關於土地轉讓合同的相關法律,自留地屬於集體土地,不能在非集體成員之間流轉。你們這個協議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所以是個無效合同,合同既然都無效了,這個錢是不是應該給對方呢?”主審法官耐心解釋。“原來是這個道理,我知道了,我願意同邱某和解,可以見面談談。”

雙方都簽字了合同還能無效?是!

主審法官再找到邱某:“現在劉某願意和你見面協商解決糾紛,在這個無效合同簽訂時,你是明知道這個土地不能建房的,是存在過錯的,等下你們談的時候,要注意這一點。”“我明白,法官,我願意做出讓步,好好和他協商。”邱某表態。

經過一上午的引導和對相關法條的解釋,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被告劉某主動退還原告轉讓款69000元,原告撤訴,多年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雙方都簽字了合同還能無效?是!

江小法的話

相信看完這個案子後,大家對於什麼是無效合同充滿了好奇,小法就在這裡跟大家解釋一下: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該案中的購地協議就違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第五項,屬於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所以就是無效合同。

依法簽訂合同是對簽訂雙方合法權益的有效保障,也是對之後可能出現糾紛時解決糾紛的可靠依據。小法也會不定期用以案釋法的形式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大家記得點擊關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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